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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顺路载母亲遇车祸算工伤吗?贵州两级院化解纠纷

时间:2025-08-27 20:4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上班顺路搭载母亲,

遭遇车祸算不算工伤

贵州黔西南州、兴义市两级院一体化办案

一揽子化解行政争议和民事纠纷

李某凝视着文件上“十一万元补偿金”这一项,逐字核对无误,随后落下了自己的签名,动作完成,整个过程安静而郑重,近日,贵州省兴义市检察院的会谈室内,当事人李某与贵州某信息技术公司(简称技术公司)的法人代表张某共同签署了和解文书,这场持续近四年、历经七起诉讼的工伤赔偿纠纷,至此画上了句号。

这场旷日持久的权益纠葛,发端于一个通勤途中再普通不过的亲属同行——李某在骑行上班途中,顺便载上了自己的母亲。

通勤被撞

公司以“处理私事”为由不认工伤

2021年11月24日,担任技术企业项目主管的李某,日常上班时骑摩托车,母亲坐后座,母子同行。母子每天通勤时总有一段路可以一起走,李某便常接母亲同程。

李某正骑着自行车经过一个十字路口,一辆失控的小型汽车猛地撞了上来……这场意外让李某和他母亲都受了伤,李某的左腿多处骨折,需要立刻送医手术。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指出:小型汽车驾驶员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没有责任。后来,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鉴定,李某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出事之后,那辆微型载客汽车的车主支付了李先生医药开销等相关款项。李先生觉得,他是在执行公务时遭遇车祸致伤,算作工伤,单位本该替他办理工伤认定,以便他能拿到工伤赔偿。可等到李先生康复出院去申请工伤认定,公司人力资源那边的一个回复却让他心寒透顶:查了查,李先生出事那会儿,车上坐着的是家人,算是处理个人事务,单位决定不帮他申请工伤。

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指出,公司《考勤管理规范》明确要求14时前必须抵达岗位,但李某遭遇交通事故的时间是当天14时36分,而且,事故发生时李某的摩托车上还载有家人,他显然是先处理个人事务再去上班,这属于私人活动,与工作内容无关。

商议过后,该科技企业依照《考勤管理规范》及相关公司章程,判定王某的举动属于处理个人事宜,未满足“工作途中”构成工伤的必要条件,故决定不协助办理工伤认证。

七次诉讼

“公私”之争激烈碰撞

二零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李某手持《试用期合同》、详尽的薪资发放凭证、工作出勤凭证等材料,前往黔西南州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也就是州劳动仲裁委,主张与某技术企业之间存在实际上的劳动关系。州劳动仲裁委经过审核,最终同意了李某的主张。

该技术企业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进而发起了民事法律诉讼。司法机构在初级审理和高级复核两个阶段,所做出的裁决意见均与仲裁机构的判定相符,认定李某与该技术公司之间确实形成了事实上的工作关系。

二零二三年七月十九日,李某向黔西南州人社局递交了工伤认定的请求。经过审核,人社局觉得李某的受伤情况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条“在上班下班路上,遭遇非自己承担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受伤”这一规定,判定李某的损伤属于工伤。技术公司对这一判定持有异议,把人社局当作被告,进行了行政诉讼,要求取消这个工伤认定。二零二四年二月二十一日,审判机关审理后确认,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恰当,裁定不予支持企业的诉讼主张。该企业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二审审判机关维持了初始裁定。该企业随后申请复核,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五日,贵州省高级审判机关作出裁定,驳回了其复核申请。

二零二四年十二月四日,省级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作出决定,要求企业承担超出保险赔偿标准的补偿,涉及李某的工伤福利总额达十一万多元。但李某觉得补偿不足,企业则主张无需承担责任。双方对裁决结果都不满意,于是各自向法院提起诉讼,将争议焦点集中在赔偿数额的判定上。

今年三月二十七日,审理机关裁定该企业需补偿当事人各项劳动补偿金共计十八万多元,数额巨大。随后四月,该企业一边提起上诉,一边向黔西南州检察机关申请对下级司法机构的裁决及人社部门作出的工伤鉴定结果进行司法审查,要求监督机构依法核查。

调查核实

搭载母亲并未中断上班途中状态

技术企业和李某均位于兴义市,黔西南州检察院在受理案件后,马上启动了统一办案流程,从兴义市检察院调派业务精英,组成检察官工作小组,一起处理这起案件。

主办检察官张静在审阅案件文书时发现,尽管七起诉讼中共有数十份证据材料提交,但关键分歧仅围绕两个议题,即搭乘母亲是否导致上班状态的中断,以及事故发生时刻(14时36分)是否属于合理时段。

办案团队成员结合李某的通勤轨迹图,对案件进行复盘。

李某声称其母亲下车地点位于其工作路径上,且行驶过程未曾偏离,办案人员利用城市交通监控录像,检索到李某2021年7月至11月期间的摩托车行驶记录,运用专业方法,将这半年的通勤轨迹生成图像,用红色线条标示出李某通常的上班路径,以蓝色圆点标示出其母亲落车的具体位置。检测表明:全部蓝色标记点位于红色线条上,说明李某在接送母亲过程中未调整工作路径,也未增加通勤时长。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六条,若在合理时段内沿合理路线往返于工作地点与配偶、父母或子女住所,则应视作"上下班途中"。因此,应当认定李某发生事故时确系在上班途中。

办案人员查看了技术企业的《出勤准则》。这份准则指出,该企业实际应用的出勤办法是“每天早上和晚上各记录一次时间”,对于下午到达工作地点的时刻,没有必须打卡的规定,也没有要求精确到分钟的限制。

另外,调查组也接触了技术企业的多名工作人员,得知李某担任该单位项目主管厚街律师,因职务要求时常外出,具体在岗时段并不固定,司法机构的裁决和裁定也指出李某的岗位性质决定了其工作时长与场所具有不确定性,并非必须限定于特定时间与地点才能视为“合理时间”范畴内的“上班路途”。检察机关指出,《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规定》第六条对“合理时间”的解释不应拘泥于制度规定的上班时段,而需考虑劳动者工作性质与特点、日常出行所需时长、交通环境状况、长期形成的通勤惯例等要素综合评定。由此看来,李某事发当天应当被视为在“合理时间”内前往单位途中。

依据现有材料,检查机关指出,李某坚持原定通勤路线,在合理时间内顺便接载母亲,这种做法十分自然,不应看作是脱离工作行程去处理个人事务。此外,《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目中关于“通勤路上”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况,并未明确禁止交通工具搭载他人。所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给李某的工伤鉴定结果依照法规执行,审判机关的裁决、判令也没有错误。

促成和解

司法温度融化多年坚冰

法律方面的纷争总算有了定论,不过持续四年的案件纠葛,让李某和那家科技企业之间产生了难以化解的隔阂。检察官清楚,若仅依法律规定作出不予支持的决定,矛盾会转回当事人之间,李某盼望的赔偿金仍遥遥无期,技术公司因李某申请保全被冻结的账户也无法解冻,业务将陷入困境,案件或以双方受损收场。为此,办案小组从根本消除纠纷的层面考虑,着手进行争议调解事宜,着力促使李某与该技术组织达成和解协议。

公司刚开始对工伤认定的结果有所顾虑东莞厚街律师,对检察官的法律解释不太接受。检察官很耐心地跟公司领导谈心,用证据把事情原委讲明白,并且逐个说明《工伤保险条例》和有关解释是怎么规定的,特别指出了“合理路线”和“合理时间”要怎么判断。检察官拿出充分的证据,做得很严谨的法律分析,让公司负责人的想法慢慢有了转变。经过一个多月的耐心解释和说明,技术公司的决策层最终确认李某的伤害情况符合工伤认定标准。

刚过去的纠纷尚未平息,新的麻烦又接连出现。技术企业的法人代表张先生表示,企业有意愿进行赔偿,然而这些年光是应对法律诉讼,已经耗费了二十余万的东莞厚街法律开支和案件处理成本,法院最终裁决赔偿十八万元,公司账户里实在凑不齐这笔钱。倘若法院实施强制执行措施,企业恐怕只能寻求破产保护了。张先生这番话语让坚持索要全部赔偿的李某非常气愤,双方之间的和解尝试因此停滞不前。

面对这一状况,主办检察官张静决定调整策略。她先与李某交谈,指出公司账户被冻结后,已经有一段时期无法支付员工薪资,倘若真的面临破产清算,赔偿款或许要等待数年才能到手,同时告知李某技术公司正背负着拖欠供应商货款的债务,项目款项也未收回的窘境。李某稍作考虑后,不甘地说道:并非执意要使公司倒闭,只是希望拿回自己理应获得的赔偿。我也清楚,万一企业彻底倒闭了,或许连一个铜板都得不回,只是心里实在难以释怀。

采用分期偿还方式,可以确保你获得优先清偿权,同时也有利于企业尽快恢复正常运营能力。张静依据破产法相关规定进行说明,并提出了一个切实可行的和解建议:赔偿金额调整为11万元,但要求企业在三个月内全额支付,并且需要法定代表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这样做能够规避执行层面的潜在问题,也能让你尽早拿到款项用于身体的康复治疗工作。”

那个时刻,调查人员各自独立地与技术企业接触,没有互相通气。当了解到李某打算让步时,张某感到宽慰,不过他认为期限太短,难以筹措到所需款项。经过几番反复交涉,双方最终在补偿事宜上形成了初步意向。

在检察官的见证下,李某(左)和技术公司法定代表人握手言和。

最近,有检察官在场的情况下,双方达成和解并签署了相关文件,李某同意将工伤补偿金额调整为11万元,并将支付时间延长到今年9月30日,另外李某向法院撤回了针对该企业的财产冻结要求,技术公司也不再反对工伤的认定结果,双方在签署完和解文件之后,技术公司向检察机关递交了申请撤回监督的书面材料签署和解文件当天,上级审判机关依据这份文件,草拟了民事调解决定书。

如今,这件持续将近四年、涉及八起法律诉讼的劳动伤害认定及补偿争议圆满告一段落。

新时代“枫桥经验”的生动实践

全国人大代表

贵州布依垚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董事长 李利

这起持续将近四年的劳动争议案件,犹如一个复杂透镜,映照出当前社会用工矛盾调解中的三个核心议题:

制度刚性需要人文弹性加以平衡。《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合理时间”“合理路线”的条款,实际上体现了对复杂社会状况的体认。然而,本案中,技术公司死板遵循《考勤管理规范》的做法,反映出当前众多企业尚未真正领会法律的核心要义。建议人社部门设计“实例化法律宣传工具箱”,运用诸如本案例之类的典型事件,向公司展示怎样分辨“顺道载客”与“途中处理私务”等状况。

司法裁判理应成为社会矛盾的化解工具。此案中,检察机关的突破性做法非常值得赞扬:他们借助出行路线图、工作记录等资料弄清真相,又以“逐步支付资金+法律规定的担保”的调解方式,在18万元裁决数额和11万元支付条件之间寻得了结合点。这种做法既维护了法规的严肃性,也兼顾了公司的延续性,充分体现了新时期“枫桥经验”的具体应用。

第三点,劳资双方互信关系的建立,必须设立前瞻性保障措施。以该案例引申开来,应该实施“工作相关风险预先判断办法”,公司在新员工加入时,要考虑其出行路线、家庭看护状况等具体情况来分析可能遇到的问题,并且事先准备好应对方案。比如,对于需要照顾家人的工作人员,可以商量更改工作时间安排,或者提供乘坐公共交通的便利条件。

(检察日报 柳盘龙 邓道迪 丁刚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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