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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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用未成年子女房产作贷款抵押担保有效吗?法院判了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用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作贷款抵押担保是否有效?
法院: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担保无效
牛敬良,栾爽
本刊报道在私人借贷场合,为确保债权实现,房产作为抵押物是普遍的担保手段。然而父母若以未成年子女名下的专属房产作为贷款的抵押担保,这种担保措施是否具备法律效力?近期,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桩金融借款合同案件,判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子女的房产用于为他人贷款提供抵押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从而维护了未成年人的正当权益。
二零二三年三月,金某为了解决资金难题厚街律师,向某金融机构申请了一百二十万元贷款,其朋友张某则利用张小某作为未成年人所拥有的房产,作为这笔借款的担保物东莞厚街律师,张小某的法定监护人和代理人身份,在一份最高限额抵押协议文件上签署了相关内容,并且完成了抵押物的登记手续。二零二五年一月,由于金某拖欠款项未予清偿,某金融机构向司法部门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张小某名下不动产在经评估作价、公开竞拍或整体出售后所获资金能够优先受偿。
一审法院审理后确认,案涉《最高额抵押合同》订立之际,张小某尚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年龄未满八周岁。张某作为张小某的家人,在抵押协议上签字,实际是为了帮助别人借款,并不是为了张小某的基本生活或学习需求,而且这种行为不是接受礼物、奖金或者得到报酬等纯粹获利的情况,所以这个抵押协议因为违反了法律中的禁止条款,损害了张小某的正当权利,这个抵押协议和签字行为都是没有效力的。因此,一审法庭最终决定不支持某银行要求优先偿还张小某名下抵押房产的诉讼要求。
该金融机构对裁决持有异议,于是提起上诉。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第二项裁决:撤销上诉请求,坚持初始判决。
(牛敬良 栾爽)
民法典第三十五条明确指出,监护人必须本着对被监护人最有利的方式执行监护任务。监护人除非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好处,否则不能处置被监护人的财物。国家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所得、存款、住宅以及一切合法财产的所有权不受侵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是父母,他们有责任妥善管理并保护未成年人的财产。张小某在签订相关协议时年纪尚小,未达到法定成年标准,该协议由其父亲张某作为贷款抵押担保人签署,根据法律规定,此协议不具备法律效力。司法人员提示,社会公众在处理未成年人涉及的财产相关事务时,必须仔细核查行为动机与合规性,金融机构等借贷方在发放资金时,也需对抵押物品的申请流程,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的抵押担保情形,进行周密核查,以此有效防止和降低各类争议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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