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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发布相关解释 明确裁判规则统一法律适用

时间:2025-08-27 20: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人民网北京8月25日电 记者薄晨棣、高清扬报道 今天,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官方会议对外通报,公布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处理隐藏、转移犯罪物品及其收益案件法律适用若干事项的说明》(简称为《说明》),旨在更加清晰界定审判标准,实现法律执行上的规范一致。

隐瞒、窝藏犯罪产生的财物及其收益的行为(简称“隐瞒、窝藏犯罪财物行为”)是当前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与洗钱相关的违法活动,并且这种违法活动经常与电信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行为相互交织,成为其后续环节。最高法刑四庭负责人罗国良透露,各地法院检察院积极履行审判检察职责,不断强化对窝藏、转移犯罪财物的行为进行惩处,2020年到2024年期间,检察机关提起此类案件诉讼达23.02万起,法院完成一审审判案件数量为22.09万起。

这份《解释》强化了刑事法律体系。鉴于当前犯罪手法持续更新且呈现隐蔽化趋势,其界定了刑法第312条所指的犯罪手法涵盖“所有能够隐藏、转移非法财物及其相关利益的方式方法”,以此引导司法部门依据法规打击各类窝藏、转移涉案财产的行为,确保违法者没有藏匿空间。

依照法规,窝藏、转移犯罪所得罪的成立,须以“清楚是违法财产”为基础。《说明》针对操作中对该项心理要素理解不清、存在扩大判定的情形,修正健全了认知的核实判定标准,注重依法确认认知,审慎使用推论。审判机关在审理涉及银行卡的协助行为是否属于掩饰、隐瞒犯罪收益罪时厚街律师,必须依照证据认定准则确认行为者“清楚是违法财物”,以此避免错误扩大刑事惩处范围。

《解释》在判定犯罪时依然采取全面评估方式。《解释》明确指出,需结合物品来源去向、心理状态恶劣程度、实施方法、涉及财物数额大小、造成损害后果等要素,全面衡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以此更精确地惩治违法活动。涉及金额不大但同源犯罪联系紧密、行径十分恶劣、现实损害程度深远的窝藏或转移犯罪物品行为,能够实施定罪惩处;涉及金额偏高但同源犯罪牵连松散、行径比较轻微、现实损害程度不大的窝藏或转移犯罪物品行为,同样能够不予起诉或撤销刑事处罚。

另外,《解释》对“情形恶劣”的界定即加重惩处门槛进行了完善。依据上游违法行为的性质,将非法采石等判刑量刑要求较高的罪行,与其他违法行为分开处理,分别制定了五百万与五十万的金额界限东莞厚街律师,明确指出若同时达到金额界限并伴有特定状况的,能够采用加重惩处力度进行判决。既依照罪行与刑罚相匹配的基本准则,又有助于尽可能多地追回赃款弥补损失,从而补偿民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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