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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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致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放弃索赔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法院会支持吗?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第三方引发的事故出现后,被保险人因为觉得自身购买了保险,并且觉得与事故责任方关系不错,于是选择不去向责任方要求赔偿。在这种情况下,被保险人如果向保险公司申请补偿,司法机构是否会批准呢?可以参考最高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件。
【裁判要旨】
若因他人对承保物品的破坏引发保险事件,投保人舍弃向该他人索取损害补偿的权益之后,再向承保人要求赔偿其损失的,司法机构根据法规不会予以认可。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刚提出主张:2017年2月5日,罗某红驾驶车辆厚街律师,撞上徐某达所驾驶的、登记车主为张某刚的车辆尾部,接着又撞到单某红驾驶的车辆尾部,随后撞上陈某停放着的车辆,单某红车辆被撞击后,又撞到隔离设施,这起涉及罗某红、徐某达、陈某、张某刚等人的交通事故,导致多人受伤。
交警部门判定,罗某红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其他人没有责任。张某刚是徐某达驾驶的小轿车的车主和被保险人,向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内江市分公司投保了限额为70860.80元的机动车损失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张某刚请求某保险内江分公司赔偿人民币54060元的车辆维修费用。
某保险公司内江分支机构拒不承担补偿责任。张某刚开始向法律机构提出申请,要求裁决:被告某保险公司内江分支机构补偿车辆毁坏费用五万四千零六十元。
经核实确认:某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昆明理赔服务点,罗某红与张某刚,于2017年3月6日签署了机动车辆保险定损理赔合同,合同中确定川牌小汽车的维修费用总额为70860元。此后,该车辆经过网络公开竞拍,最终成交价格为16800元,这笔款项已由某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昆明理赔服务点支付给了张某刚。
2019年1月30日,针对那起交通事故的赔偿问题,陈某、罗某红、张某刚三方签署了《协议书》,其中记录如下:考虑到2017年2月5日21时03分左右,罗某红驾驶云号车辆,……各方就此次交通事故的赔偿处理达成一致条款:首先,罗某红须在协议签署后的三天内,向陈某支付赔偿金两万元;其次,川号车辆在此次事故中产生的所有损坏费用,张某刚表示放弃向罗某红索取赔偿,罗某红也不必承担川号车辆损坏的赔偿义务。陈某与张某已无法就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向罗某红提出任何新的权益主张了。
【法院判决】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在2019年5月27日下发了(2019)川1002民初1619号民事判决书,裁定被告某保险内江分公司需向原告张某刚赔偿车辆损失共计54060元。该判决作出后,某保险内江分公司不服,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了上诉。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6日审理完毕,作出了(2019)川10民终610号民事判决,最终决定维持原判,驳回了上诉请求。
某保险公司内江分支机构提出重新审理请求。四川省高级审判机关于二零二零年七月二十九日颁布(二零二零)川民再三四四号民事裁决:首先,废除四川省内江市中级审判单位(二零一九)川十民终六一零号民事裁决和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司法机构(二零一九)川一零零二民初一六一九号民事裁决;其次,不予支持张某刚提出的所有法律主张。
【裁判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条款,若因第三方对保险对象的破坏引发保险事件,保险公司自赔付被保险人保险金后,便可在赔付额度内,代替被保险人向第三方主张赔偿权益。某保险内江分公司在依据裁决向张某刚支付补偿金之后,具备向交通事故责任方罗某红及其承保公司等追索欠款的资格。
但是,张某刚已经向事故责任人罗某红表明不再要求赔偿的意愿。依照保险法第六十一条的条款,当保险事故出现之后,在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之前,如果被保险人选择不向第三方索取赔偿,那么保险公司就没有义务支付保险金。因此,本案中的保险公司某保险内江分公司无需承担支付保险金的责任。
【案例索引】
一审: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审理的(2019)川1002民初1619号案件作出判决,判决时间为2019年5月27日
二审: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文书,编号为(2019)川10民终610号,是在2019年9月6日作出的
再行审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所做(2020)川民再344号民事判决东莞厚街律师,系于2020年7月29日作出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六十条 如果保险物品受到他人损害导致出险,保险公司从赔付给被保险人保险款开始,能够在赔偿额度内代替被保险人向该他人索取赔偿。
如果先由第三方赔偿了损失,那么在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时候,可以减去已经从第三方获得的补偿数额。
保险人依据本条第一项内容行使追偿权,不会阻碍被保险人针对未获赔部分向第三方主张权利。
第六十一条 保险事故出现之后,在保险人支付保险款之前,假如被保险人选择不再向第三方要求赔偿,那么保险人就没有义务支付保险金。
保险公司支付给投保人保险金之后,如果投保人擅自不经过保险公司许可,就舍弃向第三方索取赔偿的权益,这种做法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如果投保人有意或者因严重疏忽导致保险公司无法行使追偿权,保险公司有权扣除或索回部分保费。
第六十二条 被保险人的亲属或者其相关人员,若非故意引发本法第六十条第一款所述的保险事件,保险公司无权向被保险人的亲属或者其相关人员追索代位求偿。
第六十三条 保险机构在向其他责任方主张代位求偿权时,被保险方需向保险机构提交必需的证明材料,并告知其掌握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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