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小学教师晨读前猝死家属申请理赔遭拒,法院判赔63万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小学教师周某在手持课本准备开始晨读活动时突然离世东莞厚街律师,学校曾向某保险公司为教职工购买了校方责任险,周某的家人向该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但未获批准,随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河南长垣市人民法院近期作出一审判决,裁定保险公司需向周某的家人支付63万元。
示意图 资料图片
法院审理查明,2025年3月26日早上6:30,长垣市某小学五年级五班班主任周某在早操活动结束后前往办公室取用课本,计划开展晨读活动期间突然失去意识,情况发生后,学校方面迅速拨打了120急救电话,村医大概四分钟后来到学校并立即实施救治,长垣市120急救调度中心在2025年3月26日6:39安排车辆出动,7:08抵达现场,医护人员抵达后确认患者周某已经没有生命迹象,宣布其临床死亡,经过大约40分钟的努力抢救,最终未能挽救其生命。
河南省一家医疗机构开具了《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里面写明死亡原因:经分析,是心脏病变引发的恶性心跳紊乱,直接导致了呼吸和心跳同时停止。2025年5月20日,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新乡市认定工伤决定书》该文件表明,周某同志遭受的事故伤害(或罹患职业病),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要求,属于工伤认定的范畴,现决定将其认定为视同工伤。2025年8月27日,长垣市社会保险中心发布了《情况说明》文件,里面提到预计九月可以完成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工作。
长垣市一所小学为周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教职工校方责任险,保障期限从2024年9月1日开始,到2025年8月31日结束。保险合同第四项规定:若被保险单位工作人员于保障有效期内,因特定情形引发身体损伤,且依据中国法规本应由被保险方支付赔偿金,承保人将按照契约条款,在保单注明的赔付额度上限内进行补偿:于工作时段或延长工作时数中,因执行被保险单位事务遭遇突发状况或罹患职业相关病症……死亡补偿金为元;诉讼开支30000元
法院认定,长垣市某小学为周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教职工校方责任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事故发生后,2025年5月20日,长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工伤决定书,确认周某因该事故遭受的伤害属于工伤,此事故满足相关保险的赔付要求。周某是学校的工作人员,因处理学校工作去世,长垣市某小学理应承担无责赔偿,合同条款规定的赔偿条件不要求被保险方学校有责任,某保险公司的赔偿义务已经明确,但长垣市某小学作为案件第三方,没有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由其直接支付给受害者家属保险金,因此周某的家属可以自行向某保险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
法院对保险与工伤赔偿能否叠加作出判断,认为涉案保险属于商业险种,投保人缴费之后,只要出现合同规定的风险事件,并且没有出现免除赔付的情况厚街律师,保险公司就必须履行赔付义务。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体系的一部分,由国家立法强制推行,体现国家对劳动者应尽的社会责任,同时也是劳动者理应享有的基本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商业保险依据合同条款界定保障范围,与社会保险中的强制性工伤保障并行存在,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否则不能因为被保险人参加了社会保险就取消商业保险的效力。总体而言,该保险与工伤保障在本质上有着显著差异,而相关保险公司亦未提供任何依据证明两者不能同时获得赔偿,因此审判机构对该公司关于不能重复获赔的观点不予支持。由此,该保险公司须依照保险契约的条款,向周某的家属支付相应的保险款项。
周某的亲属恳请某保险公司赔偿法律开支三万元,法院批准了这一诉求。九月二日,法庭裁定:某保险公司须补偿周某亲属相应款项,并承担法律费用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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