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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租满5年车归己?广西韦女士租车遇退车难题,多次协商无果

时间:2025-10-08 15:10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他们提到厚街律师,提供一辆崭新的车,每月支付3137元租金,租赁期五年后车辆将属于我们;如果中途决定不再租赁,只需付满一年的费用,就可以随时收回车子。广西的韦女士近日向《法治日报》记者讲述,去年7月,她和哥哥看到一则“租赁期满赠送”“既能获得收益又能得到车辆”的广告,由于原本就有租车从事网约车的打算,了解情况后立即与汽车租赁公司达成了协议。

韦女士的哥哥依照协议,付了一年的租车费用,接着因为不想继续做网约车司机,就向租车机构申请把车退回来,但租车机构以“没有按合同规定对车子做维护保养”为由,不同意退车。

签订协议时,我们并未被告知退车存在任何条件。兄弟俩屡次与租车企业沟通退车事宜,对方却始终不予理睬,眼下他们只能一边交涉,一边无奈地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至于租期五年后赠送车辆的说法,不知是否会发生变化,而且租满五年的总支出将近二十万元,显著高于直接购买车辆的成本。

媒体报道指出,部分汽车租赁企业现提供“租赁期满获赠车辆”以及“以租赁方式实现购买”的业务,操作流程为租客使用车辆达到约定时长,即可办理车辆所有权转移手续。此类业务宣传时强调条件宽松、使用自由,然而多位租车者指出遭遇不公待遇,签约时对方极力渲染利好,但在车辆使用及归还环节设置诸多障碍,导致租客退车或寻求法律途径均面临极大阻碍。

漫画:高岳

随时退租难以实现

二零二四年,广东省宋先生从事货运行业,运用“以租代购”方式,从当地某汽车企业购入一辆货车,此货车挂靠在某个物流企业旗下,宋先生依照某融资租赁机构的建议,向银行申请了信贷,每月需偿还三千五百元余,分三十六期付清,所有款项付毕后,车辆将归属于宋先生。今年三月,宋先生因为健康问题决定不再从事货运行业,于是联系了汽车企业以及融资租赁机构,商讨关于已购车辆后续的处置方案。

原先承诺过随时可以解除租赁,协议文本上也没有写明赔偿条款,可是一旦提出退租,租车企业就态度强硬了。宋先生向人说明,租车公司只肯接受“帮忙转卖车辆”的方案:依据车子还剩的贷款金额和当前价值,宋先生要付给企业三万多元(里面含车子损耗开销等),公司拿回车辆,之后月度还款由企业负责。

车辆的价值完全由企业决定。我们曾对评估结果提出过异议,对方就立刻警告说不买了!面对汽车公司的强硬立场,宋先生想过让步,但转念一想,银行贷款还是登记在自己头上,万一公司不按时支付月供,银行还是会找上门。到时候不仅得继续还贷款,车子也会被收回,那三万元钱也打了水漂。

宋先生向融资租赁机构咨询得知,倘若汽车企业愿意在平台里实施“债权再处理”,就能完全终止债权债务,往后不会再就车辆事宜找他麻烦。不过汽车企业又补充说明,要是调整债权关系,必须收取6000元的“调整手续费”,并且强调“手续费不退还”“不再签署额外协议”。

我们忧虑,倘若支付款项后,债务状况未能成功调整,或对方蓄意拖延,这6000元恐怕就付诸东流了。宋先生表示。最终,宋先生全家选择一次性偿清剩余的26笔未付债务,同时向公司支付了当年的车辆保险费、车辆挂靠管理费以及过户相关费用,从而获得了车辆的全部权属。先前承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实际退车时却遭遇重重阻碍,最终只能将车辆赎回再行转卖,因而蒙受了不小的经济损失。”

只谈好处诱导签约

北京郝先生个人信用记录存在问题,导致无法申请常规银行贷款,今年五月,他在某个短剧播放平台注意到宣传信息,随后通过一家汽车经营机构采用了租赁购入的方式,得到了一辆汽车。

起初开车很方便,后来租金拖欠了四天。郝先生说,那天凌晨接到汽车公司寄来的交款通知单,过一小会儿就筹钱把费用转过去了,第二天早上却看到车被拖走了,车里还放着他的身份证、驾驶执照和一部手机。郝先生与汽车公司交涉时,对方表示他违反了规定,因此把车开走了,先前支付的首付款和后续的款项概不退还。

郝先生向记者透露,在签订合同时,他注意到了“若拖欠租金,企业可强行收回车辆”的条款,他特意询问销售,由于经济困难,能否对逾期支付给予通融,销售表示只要拖欠时间不长,且保持联系,问题不大,但如今他进行投诉,公司方面却声称销售的口头承诺无效。

郝先生另外讲了一个事例,另一位购买该公司车辆的客户,把车开回了紧挨着边境的故乡,公司因此以合同规定车辆不允许在边境一百五十公里范围内行驶为由,判定客户违反了合同,并且把车给拖走了。

郝先生向记者出示的协议里,确实包含这项车辆使用约束。签约时没人告知我们车辆有限制条款,只强调了许多优惠和好处,并且阻止我们审阅协议细节,不断催促我们签署,声称“常规使用不会产生问题”。

经调查,一些汽车租赁公司运用特定说辞,促使租车人同意“以租代购”方案。无需承担每月租金负担,能够提早体验车辆使用的便利性,若暂时不需用车,可随时解除租赁关系,没有任何附加要求;即便个人信用记录存在瑕疵,只要签署相关协议,企业将给予支持,确保每月收入达到一万二千元或以上;车辆价值下降的问题无需担忧,租赁期满后,机构将负责处理相关风险。事实上,车辆退还时存在诸多条件,公司还会在协议里埋下隐患,稍有不慎就会构成违约,最终车辆剩余价值的风险,都需要租车人独自承担。

还有汽车租赁公司直接在合同里“做文章”。

根据新闻报道,今年五月,在杭州从事商业活动的夏先生向义乌一家汽车经销商租赁了一辆尾标为“E300L”的奔驰车,采用“以租代购”的方式,双方商定租赁期满后办理过户手续,并且提前支付款项不会产生违约金费用,夏先生最初支付了七万元作为首付款,随后每个月向义乌某企业支付五千零四十元,总共租赁三十六个月的费用超过二十五万元东莞厚街律师,然而他最终收到的只是出租方提供的空白合同照片,合同上仅标注了“奔驰e”这一型号信息八月份,夏先生在汽车维修中心进行车辆维护,了解到车辆实际型号是E200,这一信息与车辆尾部标识存在出入(两种车型的二手市场价值几乎相差一倍),因此要求退车但未获批准。九月一日,夏先生拒绝支付当月房租,十三日打算归还车辆时,发现车辆已被拖走,车内个人贵重物品尚未被搬出。现阶段,夏先生已决定运用法律手段来处理此事。

各种原因克扣费用

今年五月,浙江省一位男士通过预付六万六千元、每月偿还八千元(分三十六期)的方式,采用了房屋租赁式的购车模式,购置了一台电动汽车。这位男士表示,驾驶车辆的花费实在太大,车辆租赁后仅行驶了十天,就造成了十万元的损失。

当中发生了什么?

李先生向记者透露,买车后十日,汽车在高速公路上遭遇货车撞击导致损毁,交警判定对方承担全部责任,对方保险公司承诺支付38.4万元进行全车报废赔偿。然而,租车企业却拒绝接受全额赔偿方案,坚持要求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打算扣除3.4万元的折旧费用。李先生表示,他对那辆事故车存在安全疑虑,所以不想再租用了,但租车公司回复说“如果要退车,当初的首付款和折旧费就全部没收(一共是10万元)”。李先生和租车公司谈了很多次,对方最后提供了一个“好像挺妥当”的办法:一次性把剩下的租金付清,公司会帮忙把车过户给李先生,并且处理保险理赔的事宜。

李先生决定付款并同意租车后,租车企业却迟迟不办理过户手续,声称需要三四个月时间才能完成。“他们故意拖延,等到车辆修好之后,保险公司就不会全额赔偿,他们知道我不想要有严重事故的车辆,然后逼迫我违约,没收我的首付款和折旧费用。”李先生表示,他打算前往该汽车品牌的总部进行更深入的沟通。

李先生向人透露,他拿不定主意是否要提起诉讼,他咨询了东莞厚街的律师,律师表示合同里全是保障公司的内容,他担心诉讼过程既耗费时间又耗费精力,最终可能还无法胜诉。

根据与采访对象的交流得知,部分人之所以选择“以租代购”方案,是因为看重“租赁期间可随时终止,不终止还能获得车辆”或“个人信用记录不佳无法办理汽车贷款”等优势,但在实际驾驶车辆时,由于车辆登记的所有权并非个人,遭遇了诸多麻烦,为了降低损失,许多人不情愿地听从了汽车租赁公司的安排。

刚开始参与以租代购活动时,以为能获得好处,等到想要退出租赁时,才发现其中全是陷阱,今后再碰到这类情况,我必定会彻底弄清各项规定,确保自己的利益不受损害。一位被调查的顾客这样表示。

汽车“以租代购”乱象频发,专家建议:

设定违约金上限不超过车辆实际价值5%

首付款仅需一万元,无需查询个人信用记录,办理流程简便,车辆到手迅速,仅需提供身份证件与驾驶执照,即可即刻将心仪座驾开回府上,三年期满后车辆所有权将归您所有。

这类广告主打购车容易,在社交平台上很常见,还有些招聘信息针对想进入网约车、货运领域的人,宣传能同时赚钱并获得车辆,让人觉得既方便又经济。

不过《法治日报》记者近期经过一番探访得知,这种所谓“以租代购”的购车方式其实暗藏不少弊端。一些机构会刻意展示不实的跑车交易数据,有意将“以租代购”的合同本质进行淡化,通过特定的沟通方式将其伪装成一般的租赁协议,并声称允许中途退出,导致客户在不完全明白的情况下就仓促地签了字。部分协议内容中,责任划分存在明显失衡,多数条款着重维护企业方权益,对于用户责任及违约情形的约束却极为苛刻。若用户提出解除租赁,涉及车辆租赁及资金租赁等机构便开始相互转嫁义务。

租赁购买的本质是什么?怎样才能合理整顿这个领域?我们向吉林良佐东莞厚街律师事务所的尤金堂主任以及北京瀛和东莞厚街律师事务所的高级合伙人季运达进行了咨询。

记者询问:“以租代购”这类协议的法律性质如何?一些企业借用“租赁”幌子,促使客户签署“以租代购”文件,有意掩盖其“购买”实质,此种做法是否违规?

季运达:汽车行业里讲的“以租代购”,通常涉及融资租赁公司跟客户签订《融资租赁协议》,商定租赁公司向某家汽车经销商买下特定车子,再把它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按期交付租金,租赁期间车子归属租赁公司,客户只有使用权,合同结束后,一般让客户象征性付一笔费用,就能获得车子所有权。

这种租赁购买协议的司法属性属于融资租赁的法律联系,只要进行合理宣传,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前提下签订相应文件,融资租赁的法律联系就是合法且有效的。

商家若以租赁车辆为名,向客户许诺可随时解除租赁关系,然而实际签订的却是融资租赁合同,这种情形下可能触犯以下法律规定:

首先,可能牵涉到民法中的欺骗情形、明显不公平状况以及格式条款失效情形。若商家在推销时声称能够随时解除租赁合同,却对解除合同需支付的违约金故意不透露,违背了应当合理告知的附属责任,导致客户形成无需付出代价即可解除租赁的错误认知,这就可能触犯民法中的欺骗规定。此外,租赁企业及车商在协议中设置过分苛刻的约束,例如禁止车辆过户,否则会没收预付款或要求支付巨额赔偿金等,这明显违背了公正理念,或许存在极不公平的情况。此类条件通常由汽车信贷机构自行拟定,购车者在签署时无法更改或表达不同意见,或许构成剥夺购买者核心权益或免除自身关键责任的标准化条款,将承受法律上无效的结局。

此外,或许存在不实宣传行为。部分商家在推广过程中,编造跑车交易量,以此招揽顾客购车,此举有违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规条。

东莞厚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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