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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建筑工人工伤后,工伤保险与意外险能互抵或同时领取?答案来了

时间:2025-10-08 15:1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八条款明确指出,建筑工程施工单位有责任依照法律为员工参与工伤保障事业缴纳相关费用,同时提倡单位为执行高风险工作的劳动者申请意外风险防范措施,并承担对应的经济支出。

建筑工人遭遇工伤时,既可申请工伤赔偿,又可申请意外险补偿,这两种补偿能否互相冲抵?受伤的工人能否同时领取?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劳动争议案件,对此提供了明确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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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21年5月12日,郭某在一家公司负责的工程作业时,意外从高处跌落,导致身体多个部位受到损伤,经过专业评定被确认为九级伤残。相关部门审核后,认定郭某的伤害属于工作期间发生的事故。调查发现,该企业虽然为包括郭某在内的所有项目工作人员购买了《建筑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却没有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用。事件发生后,一家企业与郭某签署了《工伤事故赔偿协议》,商定企业将一次性给予郭某七万元,涵盖伤残抚恤金、离职医疗补助金及就业补助金,双方就此无任何异议。2022年8月,企业申请后,保险公司支付给郭某十二万元。随后,双方就工伤保险待遇的发放产生了争议。一家企业向初级审判机关提起法律行动,请求该企业停止发放工伤赔偿,同时要求郭某退还多领取的五万元款项。

该公司声称,郭某与该公司已经就郭某的工伤赔偿问题签订了《工伤事故赔偿协议书》,这份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愿的体现,双方都应该遵守执行。目前保险公司支付的12万元已经超过了协议中的约定金额,因此该公司不再需要承担工伤保险待遇的责任,郭某需要退还超出协议金额的5万元。

郭某提出异议,指出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其缴纳具有强制性性质,某公司为郭某投保的意外伤害险仅是公司提供的一种额外福利,并不能抵消某公司作为雇主必须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责任。因此某公司需要向郭某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补偿,同时不应从总额中扣除那笔12万元的保险赔偿金额。

法院裁判

北京三中院审理后认定:其一,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法规的立法宗旨,雇主为雇员缴纳工伤保险属于其法定的强制性责任,该意外伤害保险是建筑行业雇主给予雇员的福利项目。其二,本案中郭某与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当郭某遭遇工伤且某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时,某公司须支付郭某工伤保险应有的补偿。

其次,从意外险的属性分析,那家公司给郭某买的意外伤害险,保障对象是郭某本人,保障内容涉及他的身体和生命,属于人身保险范畴,郭某拿到的赔偿金属于人身相关款项。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的内容,人身保险的受益人可以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选择,如果投保人决定受益人,必须得到被保险人的许可。为有工作关系的员工购买人寿险时,不能选非员工直系亲属作受益人。因此该企业无法成为相关意外险的受益方,不能领取该意外险的赔偿金,也不得用赔偿金来支付工伤补偿。

最终,由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得到的赔偿金,和依据工作关系及工伤认定理应享有的工伤赔偿,分属不同法律范畴厚街律师,二者没有可替代或包含的关联,不能将前者取得的商业保险补偿金额,用来冲抵后者应有的工伤保障。

法院全面权衡《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保险法》等法规的立法宗旨,并考量工伤保险与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属性,判定某企业作为用工单位未为员工郭某缴纳工伤保险,理应依照法规向郭某支付工伤保险相关补偿,具体包含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薪资、住院期间护理开销、住院期间膳食补贴、交通费用,总额为.1元。

京小槌释法

这个案例是建筑领域工伤补偿的典型范例。建筑领域属于高风险行业,国家为维护建筑从业者的人身利益,规定建筑公司必须依照法规为员工参与工伤保障,缴纳相关费用,同时提倡企业为执行高风险工作的员工申请意外事故保障。建筑工人遭遇工作事故时,常因不清楚工伤险和意外险的区别而难以维护自身正当权利。审理此案时,法院着重分析了这两种保险的设立初衷,指出了它们的差异,并依法确认,即便建筑工人已经获得了意外险的赔偿,仍然可以依法享受工伤险的待遇。

工伤保险属于国家关键的社会保障体系,其建立依据是劳动双方的关系以及工伤的确认情况,同时企业必须依法为员工缴纳此类保险,这是法律规定的硬性要求。倘若企业能以职工意外险的赔偿金来抵扣本应支付的工伤赔偿,就等于企业借由购买意外险来规避法定的工伤保险缴费责任,这显然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因此,不论企业是否为职工投保意外险,都无权免除其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的责任。

意外伤害险是商业保险的一种,是公司提供给员工的福利项目,保障的是被保险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主要覆盖那些可能遭遇意外事故的受保人。依照《保险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要求,为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购买人身险时,投保人不能将受益人指定为受保人及其近亲以外的其他人。因此,意外伤害险的领取人仅限于投保人以及其家庭成员,公司方面无法领取意外伤害险的赔偿款。

得到人身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的赔偿金之后,劳动者依然能够享受工伤赔偿,这跟人身保险不符合财产保险的补偿准则有关系。依照《保险法》第四十六条之内容,若受保者因他人行为导致死亡、伤残或疾病等保险事件,保险公司赔付受保者或受益者保险金之后,无权向该他人追偿,但受保者或受益者仍可向该他人要求补偿。所以,如果受保障者的性命或身体受到伤害,受保障者或受益人能够得到两项补偿,在拿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补偿后,依然可以向机构申请工伤保障金。

【法 官 提 示】

审判官指出东莞厚街律师,确保工人正当权利,调整工作期间发生意外事故时的责任划分,构建融洽稳固的劳资互动,企业务必主动且周全地完成向职员支付工伤保障的责任。此外,为更周全地维护建筑等高风险领域的从业者,也倡导企业为职员投保意外事故保障。因此,减少工人在劳动中受伤的可能性,为劳动者建立一套保障人身安全的防护体系。

供稿:北京三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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