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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约定本地法院诉讼管辖认定?这些要点需掌握

时间:2025-10-08 15:1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确定诉讼地点时,当事人约定“任何一方都可以在本地区法院审理案件”的条款,需要依据《民事诉讼法》中关于约定管辖的规定,并参考司法实践做法,同时明确“本地区法院”的准确含义。审查时重点考察,约定的形式是否合法有效厚街律师,法院的管辖权是否与纠纷有实质性关联,以及是否违背了案件级别或专属管辖的要求。接下来将从法律基础、判断标准以及实际操作中的注意事项三个方面进行深入探讨。

一、基础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涉及合同或财产权益争议的双方当事人,能够通过书面形式商定,挑选被告居住地、合同执行地、合同订立地、原告居住地、标的物位置等实际关联地点的法院来处理案件,不过这种约定不可以违背本法关于案件级别和专属管辖的条款。《民诉法解释》第30条指出,若依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明确指定审理法院,则按该约定执行;若无法明确,则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来确定管辖权。该条款还说明,若管辖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关联的地点的法院,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任意一个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143条关于意思表示生效的规定:协议管辖必须符合“行为人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发自内心、不违背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要求及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二、关于“本地法院”管辖约定的判断依据

当事人商定“任何一方都有权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这一条款的效力需要参照以下准则来判定:

(一)形式要件:书面协议

书面形式是确立协议管辖的必要条件,例如体现在合同条款或单独协议中,不能通过口头方式达成,依据《民事诉讼法》第35条的规定。如果“约定”仅仅是口头上的陈述,那么法院一般不会承认其具有管辖权。

(二)实质要件:管辖法院与争议有实际联系

该法院必须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5条界定的“与纠纷有现实关联的地点”,例如被告居住地、契约执行地、契约缔结地、原告居住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具体判断要考虑以下要素:

那个地方的准确位置是什么,有没有触犯不同层级的案件处理规则或者特定类型的案件处理权限,证明实际接触关系的责任由谁承担

认为与纠纷有直接关联的当事人要负责提供证据(《民事诉讼法》第67条)。比如:

三、实际操作中普遍存在的纠纷解决(一)当地概念界定不清时的司法区域判定

如果合同里“当地法院”没有写清楚具体位置,比如只写了“当地法院”但没说明是原告那边还是被告那边的法院,那么法院一般会这样来处理事情

(二)“本地法院”违反级别管辖的处理

如果诉讼依照法律本应由更高级别的法院审理,比如诉讼标的金额超过了基层人民法院能够处理的范围,那么即便双方当事人私下商定将案件交给基层人民法院,也就是他们所在地的法院来审理,这种约定法院也不会认可,认为该协议没有法律效力,接下来会依照法律规定所规定的案件级别来确定应该受理案件的那个法院(《民事诉讼法》第20条)。

(三)“本地法院”违反专属管辖的处理

如果纠纷属于特定法院审理的范围(例如土地财产争议),当事人商定让非土地财产所在地的司法机构(称为"本地法院")处理,这种约定没有法律效力东莞厚街律师,此类案件必须由土地财产所在地的法院依照专属管辖权来审理(《民事诉讼法》第34条)。

(四)协议有效但“本地法院”无法确定时的处理

如果“当地司法机构”涉及多个候选地点,例如原告与被告的居住地都在本地,那么司法机构会准许原告从中挑选一个地点进行诉讼(《民诉法解释》第30条)。

四、总结:认定规则与实务建议(一)核心认定规则

确定此项协议中一方有权向当地司法机构提起法律程序的法律效力,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确立;被告所在地、合同履行地等与争议存在实际关联的地点应作为审理法院所在地;协议内容不能违背法律规定的级别或专属管辖条款。(二)实践操作在争议出现时:诉讼方案应注重策略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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