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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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诉求合不合理?四种模式利弊和你的权益分析
时间:2025-12-05 19:17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投资的方法,经由这种方法获取利益的水准比上述首类投资方法高些,风险却比第二类投资方法小些,称得上是具有平稳特性的投资。为保障公众权益,必定还得有严谨的投资管控相配合,与此同时,针对工伤保险基金里用于投资的那一部分比例要展开严谨的核算。
五、明确规定工伤保险给付与损害赔偿的法律适用。
怎样去协调工伤保险给付跟损害赔偿之间的关系呢,世界各个国家曾有过四种彼此不同的基本解决类型,分别是取代,也就是免除,还有选择,以及兼得,也就是相加,另外还有补充,我国在立法这块儿到目前为止并没有针对此规定明确的处理办法,在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迄未遍及全体社会劳动者,由于受到经济承受能力的影响,工伤给付标准也是比较低很难完全填补并且维持劳动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水准。所以,要是采用“取代”模式,这对劳动者而言是非常不利的。假使工伤职工就同一伤害获取双份补偿,从社会层面来考量,这属于对社会资源以及有限的保险基金的一种浪费,是违背公平原则的。与此同时,工伤保险设立的关键目的主要是用来替代雇主的侵权责任 。要是允许在工伤给付以外还能够向雇主去请求全部的损害赔偿东莞厚街律师,那么这和工伤保险制度创设的目的是不相符的,从这个意义来讲也不适合采用“兼得”模式;“选择”模式给予了受害人自己去斟酌挑选索赔途径的权利,可是呢,这个模式违背了建立工伤保险制度的原本想法厚街律师,同时还给受伤害的人带来没完没了的诉讼之苦,所以也是有不足之处的。按照“补充”模式,受害人在得到工伤补偿之后,只要没有完全弥补实际损害,依旧能够主张侵权赔偿,不过要扣除其已经领取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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