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工伤赔偿和保险理赔撞车了怎么办?看东莞厚街律师分析你的诉求是否合理

时间:2025-12-05 19:21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论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

一、问题的提出

在审判实践当中,笔者碰到过这样一个情形,原告张某身为被告单位的职工,于20xx年5月7日,被告单位的另一名职工邵某驾驶着被告单位所拥有的无牌变型拖拉机,与原告产生了碰撞,致使原告受到伤害,原告经过抢救治疗之后,持续处于植物人状态,原告因为该起交通事故受伤,而被认定属于工伤。原告在20xx年7月,以交通事故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单位赔偿各项损失。在该案的审理进程里,原告提出,其因交通事故而受伤,并且损害后果十分严重,被告理应按照交通事故的法律关系来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持有那样的观点,即此案件属于工伤事故,依照法律规定理应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去进行处理,被告已然为原告缴纳了工伤保险,所以原告理应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并非应当适用交通事故的规定让被告来承担赔偿责任。此案件所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就是在被告工伤赔付责任与侵权责任出现竞合的状况下,原告所遭受的损失究竟是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获取赔偿,还是应当按照普通民事侵权关系来获取赔偿 。事实上,当工伤保险赔偿跟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出现竞合时,除了前面提到的案件里,仅有用人单位承担责任的那种情形之外,还存在另外一种较常碰见的情形,那便是在第三人侵权情境下东莞厚街律师,工伤保险赔偿责任和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二者竞合的课题,。

二、我国现行法律对工伤赔偿与民事赔偿竞合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二条第一款作出规定厚街律师,对于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而言,当这些劳动者因工伤事故而遭受人身损害时,若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此时应告知他们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去处理 。第二款规定是,倘若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从而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在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时 ,人民法院是应当予以支持的 。该条规定似乎有所显示,因用人单位以及其执行职务的职员所实施的侵权行为,致使劳动者人身受到伤害,与此同时又构成工伤的情况,也就是用人单位在工伤保险责任方面,。

嗯,不太明确您具体需求呢。您可以补充下完整的句子内容,以便我按照要求进行改写呀。

一旦存在偿责任,要是工伤保险赔偿实施了先行垫付,那么工伤保险机构理应享有针对侵权第三人的代位求偿权。如此一来,既能防止受害人获双重赔偿,又能够充分施展社会工伤保险基金的最大效益,达成社会工伤保险基金的最优化分配 。

四、结语

就笔者的想法而言,在工伤保险赔偿责任跟民事侵权赔偿责任出现竞合这种情况下,应当运用补充模式,让工伤保险赔偿以及民事侵权损害赔偿构建起相互补充且相得益彰的关系,这样一来,一方面能够更为妥善地维护受害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又能充分地发挥整个社会工伤保险基金的效益,从而推动工伤保险制度朝着完善与发展的方向迈进。

东莞厚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