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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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区医院主任私用公款饭店消费 获刑一年三个月
先后担任万寿路和清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彭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共计8.6万元公款据为己有,其中4.6万在两家饭店办理消费卡,用于个人消费。他还给了财务科两名出纳1000元的封口费。近日,海淀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彭某今年47岁,2008年6月任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2012年9月任清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9月初,彭某利用担任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伙同财务科科长刘某(另案处理)侵吞本单位公款8.3万元,其中彭某分得4万元,刘某分得4.3万元,后刘某给付财务科出纳张某、杨某各1000元。
2012年12月,彭某利用担任清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的职务便利,从单位领取票面金额分别为2.1万元和2.5万元的转账支票两张,分别在京都信苑饭店和永兴花园饭店办理消费卡,后用于个人消费。
2015年3月10日,彭某被检察机关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案发后,彭某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赃款8.6万元,刘某退缴赃款4.1万元,张某和杨某各退缴1000元。
彭某供述称,2006年,他调到万寿路医院任院长,后来医院改名成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2年9月,万寿路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被评为北京市示范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院发放了一笔绩效奖金。他和几个单位领导确定了发放标准,他和书记各1万元、其他副院长及中层干部每人8000元,普通员工每人4000元。财务科科长刘某告诉他分配完后,统计的可支配数额还有8万多,要怎么处理。他就让刘某给了他4万元,剩余的4万多元给刘某,刘某同意并执行了。
刘某称,2012年8月底,彭某给她打电话称有人事变动,让她从单位账上转出8万元钱到他的工资卡上。当时彭某说给财务科每人额外1000元的绩效,所以她当时支出来8.3万元。过了几天,彭某给了她一张写着彭某名字和账号的小条,让她给彭某转4万元,剩下的4万元就算给她的绩效奖励,后来她给了财务科出纳张某、杨某每人1000元。
彭某称,2012年年底他调到清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任主任,他以公务接待需要为由让财务开了金额为2.5万元和2.1万元的两张支票,分别在京都信苑饭店和永兴花园饭店办理消费卡,用于个人消费。
法院认为,彭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侵吞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予惩处。鉴于彭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在家属的帮助下积极退缴全部赃款,当庭认罪态度较好,最终法院一审以贪污罪判处彭某有期徒刑1年3个月,罚金10万元。
文/本报记者 李铁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