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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男子抢夺财物后轮奸 女子故意呕吐脱身
时间:2017-02-02 【转载】
据安徽商报报道,张甲、张乙、张丙系河南省某县同村村民,回家没钱竟然想要通过抢劫来凑盘缠,2015年11月20日凌晨,当三人驾着套牌车返回河南老家途经宣城市区时,伺机寻找作案目标。当受害人王某步行至公交站台时,张甲等三人将车停到边上非机动车道,下车一把将其皮包夺走,并合力将女子拖上车。在搜得王某全身及皮包内的1000余元现金和一部手机后,3人发现王某身材、面容姣好,又要求轮流与她发生性关系。危急关头,王某急中生智,借着酒劲用手抠嘴使劲呕吐,使得全身沾满呕吐物,3人嫌恶心,这才停止强制猥亵。11月13日,记者从宣城市宣州区法院获悉,上述3人分别被判处4年至5年半不等有期徒刑。
抢劫罪(刑法第263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三名行为人想要通过不法手段去占有他人的财物,在客观上虽然驾驶了机动车,但并不是通过用机动车将被害人逼停在角落,而是下车一把将被害人的包抢走,没有实施是被害人处于不敢反抗和不能反抗的状态,符合抢夺罪的构成要件,因此无法不能以抢劫罪或者抢夺罪的转化成抢劫罪来定罪处罚,而只能以抢夺罪处罚行为人。
在其实施抢夺行为之后,三名行为人又生犯意,将被害人合力拖上车,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企图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但是由于被害人故意呕吐才放弃犯罪,虽然行为人不是出于悔悟、同情,但是客观上没有阻碍行为人继续实施犯罪的要素,其基于自己的意志主动放弃犯罪的,没有出现法定结果的,仍然成立强奸罪的犯罪中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