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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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妇疑因医院过失胎死腹中 谁为医患纠纷“买单”
等待孩子降临世间,本应是身为母亲最幸福的时刻,然而,即墨的宋女士却终未等到这一刻,继2015年9月份,信网报道了即墨的华女士在青岛当代妇产医院生产时婴儿胎死腹中之后,2016年11月份,同样的悲剧也发生在即墨的宋女士身上,在其生产过程中,婴儿也未能存活下来,胎死腹中。
事情经过,2016年11月14日,宋女士预产期来临,在家属陪同下,她到即墨的青岛当代妇产医院检查,检查并无生产迹象后,医生让其暂时回家休息,直到17日才住院待产。11月18日晚上9点左右,当代妇产医院注射针剂时未告知家属或产妇,产妇家属吴女士称:”当时护士并未告知家属和产妇这是什么针剂,后来我们才称是安定类的针剂”,她怀疑,正是这一针,导致了随后的婴儿胎心异常,而当代妇产医院医护人员的懈怠,则酿成了最后的悲剧。注射针剂后,11点40左右,婴儿的胎心突然出现异常,心跳从每分钟140次骤降到50次左右,这时,医生赶来抢救,家属再次提出要求剖宫产,吴女士称“我弟弟都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了,他们就是不给做手术,一直在病房中抢救了半个小时。”因此她认为,这半个小时的延误是造成婴儿死亡的另一原因。吴女士说,直到现在,当代妇产医院方面未提供过病历,甚至未出面安抚过家属。目前,这起案件等待医院的尸检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其中严重不负责任就包括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在此案中,虽然医院的尸检报告尚未出来,但是我们可以看到当事医院事先未征求家属的意愿,未向家属说明针剂的功效以及可能导致的后果,而擅自注射是不争的事实,我们尚不讨论这是否是最终致胎儿死亡的原因,仅这一行为已经违反医疗法规。注射针剂之后,婴儿心跳出异常时,即使家属要求抢救,医院却没有给出任何理由不做剖腹产,错过最佳的抢救时机,明显属于司法解释当中严重不负责任的范围。虽然没有尸检报告的支持,暂时无法对造成严重后果下定论,但是医院的所作所为已经符合立案标准,当事人应当积极寻求法律帮助,避免下一场人间悲剧的发生。
除了刑事责任之外,自然人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虽然婴儿胎死腹中没有成为自然人,但是胎儿尚未分离母体时是母亲身体的一部分,并且医院的行为也对母亲的健康造成巨大的伤害,母亲如果医院损害自身身体权和健康权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法院应当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医患纠纷一直是社会的热点话题,也是一对尖锐的矛盾,许多受害人往往通过比较极端的方法进行私力救济,譬如纠集家属区殴打医生等。退一步讲,即使最后受害人通过公力得到补偿,可健康是无价的,逝去的亲人永远也无法找回,在这里只希望,医院能够把握好医生准入的标准,医生能够真正做到救死扶伤,而不是另一种“刽子手”,别让病人用健康甚至生命为自己的过失买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