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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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审当事人基于自由处分权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
假如再审和解协议没有既判力,那么法官的耐心工作将没有任何意义,法官所代表的法律权势巨子更无法保障,因此,有必要赋予再审和解协议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因为诉讼和解具有体现当事人合意、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解决纠纷彻底、节约司法资源等长处 ,因而,本着私法自治的精神, 诉讼和解轨制具有裁判轨制所无法取代的价值,在再审阶段尤为如斯。民事诉讼中处分权原则是私法自治精神在诉讼领域内的延伸和发展,因此再审当事人基于自由处分权达成的和解协议,只要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背法律法规,就应该尊重这种意思表示,法律也应该保护当事人协议的成果。
第一种意见以为,申请再审中的和解协议,等于对原审执行达成的协议,和解协议履行完毕后,人民法院对原判不予执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哀求,恢复对原生效判决的执行。假如协议没有拘束力,那么当事人一方或双方都可能随意反悔,无需承担任何责任,那么案件则可能迟迟不能终结。因此只有确认再审和解协议的效率,才能真正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本钱,节约司法资源。
本案在申请再审审理过程达成了和解协议,但我国民事诉讼法对和解协议的效力划定不公道。由于案件进入再审阶段就意味着当事人双方矛盾较为激烈,对立情绪比较严峻,判决虽然能较快的解决面前的题目,但是却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双方的对立情绪,不一定能彻底的解决矛盾,由于再审讯决之后,当事人还会不服,还可能无住手地申诉、上访。上述财产于2002年7月31日交付。
三、赋予再审和解协议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也是维护法律权势巨子、保障法院工作的现实需要。
二、赋予再审和解协议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是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现实需要。
原告诉称,与被告于1991年春节后不久恋爱,至1994年11月9日领取结婚证书,次年5月生一子王成某,因为自己长期在外工作,夫妻之间沟通较少,双方已无法共同糊口,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陈丽华离婚,子由本人教育,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因此假如矛盾的双方已经互相谅解,达成和解协议,这应该是最好的结案方式,既能从根本上定纷止争,又能节约诉讼本钱,可以说是一举两得。对申请再审中的和解协议的效力如何定位,存在以下不同的观点。
再审和解作为双方当事人在再审过程中互谅互让,自愿达成协议的一种方式,它体现了当事人独立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假如法律对再审和解协议的效力不予认可,也不加保护,那么一纸协议就没有任何意义,当事人达成的一致意见也就可以随时随地被辚轹。上述协议双方签字即生效。
[审讯]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原是同厂职工,于1991年确立恋爱关系,1994年11月9日领证结婚,婚后生一子王成某。二、陈某华于2006年6月30日上次性补偿王某忠人民币38000元。
本案调解结案后,原审原告王某忠向武进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称,经病院检查,诊断自己患有睾丸性不育病症,怀疑子王成某非自己亲生,2005年3月28日委托北京华大方瑞司法物证鉴定中央鉴定,王成某非自己亲生,故提出申请再审,要求撤销(2002)武民一初字第186号民事调解书中关于婚生子王成某的抚育、看望和共同财产分割等部门的商定,重新分割共同财产。特别是对申请再审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效力只字未提,但跟着审讯监视改革的深化,申请再审审理程序的服判息诉功能将得到切实施展,通过申请再审审理程序,会有大量案件确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在洛阳住所内的财产归王某忠所有。案件受理费1300元、其他诉讼费300元,合计人民币1600元由王某忠负担。
笔者赞成第二种意见,应赋予再审中和解协议的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理由如下:
另一种意见以为,申请再审中的和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一致意见,应当赋予其强制执行的效力。该款由王某忠于每年6月30日前、12月30日前各给付一次。因此和解协议的达成融入了法官们的辛勤劳动。不管我们将其定性为私法行为、诉讼行为,仍是兼具私法行为和诉讼行为的性质 ,诉讼和解所体现的精神却是不会改变的,它体现了私法的自治精神和处分原则。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武进区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一、王某忠与陈某华离婚。
[评析]
在申请再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经听证审理,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如下:一、解除王某忠与王成某的父子关系,王某忠对王成某不承担抚育责任。二、婚生子王成某由陈某华抚养教育,王某忠自2003年1月起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200元至王成某独立糊口时止。
诉讼和解是双方当事人合意解决民事纠纷、结束诉讼的一种轨制。我国民诉法规定了调解笔录和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而未划定和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四、婚后共同所有的座落在横林镇某号三层楼房1间及在该住所内的新科1匹空调1台、松下29寸彩电1台、新科家庭影院1套、实木餐桌1套、实木沙发1套、微波炉1只、热水器1只、松下手机1只及陈某华的婚前财产上菱冰箱1台、半自动洗衣机1台归陈某华所有。三、王某忠、陈某华无其他牵涉。五、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负责收取或支付。但是笔者要指出的是,再审中确当事人,一般矛盾比较尖利,他们能达成和解协议,往往是在法官们的组织、协调下进行的,即便不是,那么这种协议仍是要经由法官的审查,审查其是否正当,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一、赋予再审和解协议既判力和强制执行力,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减少诉讼本钱。三、王某忠可于每月的第一周、第三周周日至陈某华处看望王成某一次,期间陈某华应予协助。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
有人以为,和解协议只是当事人达成的一种协议,实质就是一份合同,因此不能赋予其既判力。婚后双方因性格脾气分歧等因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起诉来院,要求离婚。迟到的正义就长短正义,我们在追求司法公正的同时,同样要追求司法效率,追求利用起码的司法资源实现司法效益的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