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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作为一般债权人的钟某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屋呢?

刘某一直未履行还款义务,钟某于2006年1月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划定》拍卖刘某的房屋,所得价款先了债银行的贷款,然后了债钟某的债权。 ”根据该划定,钟某完全有权要求拍卖或变卖该房屋。 ”本案中的房屋是否属于刘某糊口所必须的栖身房屋呢?笔者以为不是,根据案情调查知道:刘某并不栖身在该房屋,该房屋是其弟弟与弟媳栖身,刘某是香港人,但长期栖身在上海,而且该房屋有249.44m2且有4个车位,在上海也是豪华住宅,所以法院完全可以拍卖该房屋。


  一、钟某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刘某的房屋


  现在向银行典质的房屋越来越多,这些典质的房屋是否可以查封、是否可以执行呢?这在实践中存在不同的理解,本人针对上述案例着重进行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题目的划定(试行)》第40条的划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典质权、质押权或留置权的财产,可以采取查封、拘留收禁措施。是否需要征得银行同意呢?法律没有划定,但必需通知典质权人,由于《担保法》第49条得划定:“典质期间,典质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典质物的,应当通知典质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经典质的情况;典质人未通知典质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财产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应当在典质权人、质押权人或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后,其余额部门用于了债申请执行人的债权。 ”在实践中,只要申请人提供担保,法院通常都会予以裁定保全。因该房屋原已典质给中国工商银行,刘某始终不予了债其典质贷款,导致合同无法继承履行。 ”


  由于刘某的房屋典质给了中国工商银行,而且每个月都按约还款,没有违约的情况,那么作为一般债权人的钟某是否可以向法院申请拍卖该房屋呢?


  二、钟某是否可以申请执行刘某的房屋


  谜底是肯定的,《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划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拘留收禁、冻结财产的划定》第六条的划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糊口所必须的栖身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钟某向上海仲裁委员会申请继承履行合同,后经调解解除合同,刘某偿还174万元及相关用度给钟某。


  「案件分析」


2005年4月22月,钟某与刘某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刘某将上海市静安区的一套房屋(建筑面积:249.44m2)及四个车位出售给钟某,转让价格为580万元,钟某签约当天支付了174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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