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案件应属确权、析产纠纷而不是继续纠纷
但是,自继续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涉案房产所有人之一叶麟祥于1956年亡故,但叶迪英、洪青青和章梅芸等人在2001年年底才提起诉讼,要求法定继续遗产。因此,案件应属确权、析产纠纷,而不是继续纠纷。
2001年8月,卢冬云病故。二审法院合用《继续法》第八条划定,以为此案超过诉讼时效属合用法律错误,建议台州市检察院提请浙江省检察院抗诉。该院经审理以为,此案应属继续纠纷。
面临一审、二审法院完全不同的判决,叶迪英等人难以接受,便向黄岩区检察院提出申诉。近日,该案在浙江省高级法院获改判。对此,叶麟祥的孙子叶迪英、孙媳洪青青及其外孙女章梅芸等人表示反对,他们以为,卢冬云在世时,他们同样尽到了赡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续开始时继续人未表示抛却继续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中指出,确定了继续开始后,遗产未分割前,各继续人未表示抛却继续的,应视为均已接受继续。黄岩区检察院检察官在查阅全部证据和相关司法解释后以为,此案的争议焦点是继续有无超过诉讼时效。因为双方意见不一,当年年底,叶迪英、洪青青和章梅芸等人向黄岩区法院起诉,要求依法确认上述房产的权属并析产。
一处房产,招致一家人打了5年官司。
。对于卢冬云留下的遗产,也理应享有一定份额。
官司打到了台州市法院。
《继续法》第八条划定,继续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续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判决后,阮金玉、叶迪英等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一审法院根据《继续法》有关划定,对诉争房屋按比例进行了析分,叶迪英等人分得近一半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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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检察院抗诉后,该省高级法院对此案提审,并经审理后以为,检察机关抗诉有理,二审法院合用《继续法》第八条划定,以为此案已超过法定诉讼时效,属合用法律错误,遂依法判决撤销原一审和二审讯决,涉案房产的40%产权归叶迪英等人所有,其余60%归阮金玉。阮金玉提出,按照遗赠协议划定,自己享有对上述房产的全部所有权。
1994年4月,在律师见证下,卢冬云和支属阮金玉达成遗赠抚养协议书,称上述房产依法归卢冬云所有,其死后遗赠给阮金玉,他人不得干涉。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续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治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详细分割。
引发纠纷的房产是位于台州市的三间半二层楼屋和半间台门屋。早年间,这处房产由叶麟祥及其子叶午年、其孙叶国璋(该三人早已去世)和叶午年的妻子卢冬云等四人登记入册。根据《继续法》第八条划定,此案涉及房产权属,在法定继续诉讼时效已过且无遗嘱继续的情况下,只能按照1994年4月卢冬云与阮金玉达成的遗赠扶养协议商定,故判决涉案房产全部归阮金玉所有。毕竟是继续纠纷仍是析产纠纷?在历经法院一审二审完全不同的判决后,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检察院就这宗复杂的遗产分割案,建议上级检察机关提请抗诉。此案中,阮金玉在2001年主张诉争房屋的全部产权,叶迪英等人于当年年底就向法院起诉,期间并未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