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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来担任

时间:2017-04-17  【转载】

一、什么样的人可以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构成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条件为“未满十周岁”和“完全不能辨认自己的行为”。即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构成不需要二者都具备,年龄和认识判断能力是“或”的关系,只要二者具备其一即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由谁担任


1、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首先应当由其父母担任,如父母死亡或者无监护能力的,按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祖父母、外祖父母;


②成年的兄、姐;


③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或者民政部门。


2、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


按照下列顺序由以下人员担任:


①配偶;


②父母;


③成年子女;


④其他近亲属;


⑤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此外,与精神病人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也可以担任监护人。


3、未成年人或者精神病人没有上述范围的近亲属或近亲属丧失监护能力的,有关单位或居委会、村委会可以从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其他近亲属、朋友中指定监护人。当近亲属对于由谁担任监护人发生争议时,有关单位、组织可以进行调解并从他们中间指定监护人。


4、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因故暂时无法行使监护权,可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承担。受委托担任监护人的人为委托监护人。在此情形下,除有特别规定之外,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仍由法定监护人或指定监护人承担,但委托监护人对此确有过错的,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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