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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股东能够约好不按实践出资份额持有公司股权


 案情简介

   2006年10月26日国华公司、启迪公司、豫信公司三方签定《关于组成科美教学出资有限公司出资协议》(以下简称“《10.26协议》”),约好三方协作组成科美出资公司出资教学办学项目,科美出资公司注册本钱1000万元,该1000万元的注册本钱悉数由国华公司担任投入,启迪公司、豫信公司以教学本钱作为协作的条件。《10.26协议》和科美出资公司的规章均约好(规则)科美出资公司股权依照国华公司30%、启迪公司55%、豫信公司15%的份额持有。协议签定后,国华公司向科美出资公司账户注资300万元,并经过启迪公司、豫信公司分别向科美出资公司账户注资550万元、150万元,经过验资。后科美出资公司运作过程中三方产生矛盾,国华公司申述到法院,恳求判令科美出资公司悉数股权归其所有。


争议焦点

  一审法院以为启迪公司与豫信公司以教学本钱出资占科美出资公司70%股份因违背《公司法》关于股东出资的规则无效。但启迪公司以为,其并非没有出资,而是三方就出资责任进行了分配,国华公司承当了启迪公司的出资,启迪公司以其他资源作为与国华公司协作的条件。本案历经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决再审,最后由最高人民法院提审作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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