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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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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经典案例分析

案情简介

  嘉欣和马俊曾经是一个单位的搭档,常常在一起工作,日久生情,并于2000年5月份挂号成婚。2002年他们的爱女candy诞生。可是马俊却并不开心,期望再生一子。2006年8月,马俊果如所愿喜得一子,取名马啸天。第二年马俊在婚后房产上增加了马啸天的姓名。可是周边的亲朋都觉得马啸天和马俊没有一点相像之处,却是很像马俊的兄弟朱峰。周边的街坊、兄弟也常常传出嘉欣和朱峰的豪情不一般的传言,为此马俊常常和嘉欣吵架,马俊也提出去做亲子判定,可是嘉欣不同意。2011年末,马俊申述到法院恳求承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需求吊销其因存在严重误解而赠与马啸天的房产比例。


争议法令焦点

  怎么从法令层面承认亲子关系是不是存在?马俊能否以存在严重误解为由吊销其赠与马啸天的房产比例?马俊能否独自行使赠与房产的吊销权?


律师分析

  跟着民众婚姻家庭观念的转变,社会上的离婚率也越来越高,私生子,非婚生子,非亲生子女的表象也越来越遍及。

  (一)关于法院怎么确定亲属关系是不是存在?

  详细到本案,马俊经过系列表象得知自个抚育多年的儿子不是自个亲生,愤慨的马俊只得申述到法院。审理中在法院庭审中,原告马俊供给了自个和儿子血型不一致的证明,被告嘉欣和朱峰在一起的相片以及其他证明亲子关系不存在的证明资料。被告嘉欣没有供给相应的依据,仅仅建议马啸天是婚生子,可是依旧回绝做亲子判定。依据《婚姻法(解说三)》第二条的规则: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述恳求承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供给必要依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依据又回绝做亲子判定的,人民法院能够推定恳求承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建议建立。本案法院于2012年3月据此作出承认原告与马啸天不存在亲子关系的判定。

  (二)马俊能否在时隔多年后行使吊销权?

        因马俊恳求吊销赠与房产需分隔申述,马俊在另案申述中以赠与时存在严重误解为由,需求吊销2007年将系争房子赠与马啸天的行动。依据《婚姻法》的规则,马俊与嘉欣婚后所购房产应为夫妻共有产业,马啸天并非该房子当然的共有人。尽管系争房子其时挂号为三人共有,可是依据日子知识,该房产应为马俊夫妻二人对马啸天的赠与。可是马俊在时隔多年后,能否以其对赠与合同存在严重误解而建议行使可吊销合同中的吊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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