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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作品委托创作合同的人身属性


一、案情简介

  原告是国内独创文学门户网站“起点中文网”的运营商。被告是一名网络小说写手,以笔名“梦入神机”在网络上宣告了多部作品。2010年,原告与被告签定了《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托付创造协议》,约好被告为原告的专属作者,在协议时间创造的作品,包括全部创造完稿和未创造完稿的作品权均归原告全部。原告认为:协议期内,被告与第三人北京某网络公司(以下简称“第三人”)签定劳动合同,并以“梦入神机”的笔名在第三人运营的“纵横中文网”上宣告连载作品《永生》的举动构成违约,需要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实施与原告签定的两份协议,间断在第三人运营的“纵横中文网”网站上发布其创造作品,供认已创造结束的作品《永生》作品权归属原告,并承担巨额违约金。


二、法则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法则焦点疑问会合在四个方面:1、《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是不是应当被撤消;2、《托付创造协议》是不是应当革除;3、涉案作品《永生》作品权的归属;4、违约金的处置。


三、律师剖析

  本案案由虽为常见的合同纠纷,但因触及托付创造作品的作品权归属以及作品托付创造合同中的人身特色等法则疑问,因此具有一定的复杂性。文学创造是一项智力劳动成果的创造活动,遭到当今世界各国作品权法的鼓动和保护。文学作品托付创造纠纷案中,法院能否正承断定创造活动的人身特色,直接影响到创造人的创造自在,以及作品权法有关鼓动创造、推动文明兴盛的立法目的。

  本案中,原告诉请需要继续实施《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托付创造协议》,间断在其他网站发布创造作品,并供认涉案作品《永生》归其全部。

  关于原告的诉请,笔者署理被告提出如下争辩定见:首要,作品《永生》系这位小说作者在第三人公司任职时间结束的职务作品,有关作品权应归属第三人公司;其次,两头签定的《白金作者作品协议》内容违反了公平缓等价有偿原则,协议仅规矩了原告的权利(具有全部已结束和未结束作品的作品权),但原告未能给予任何对价。该合同归于显失公平的,应予撤消。再次,《托付创造协议》仅仅结构性约好了托付创造的协作内容,但未约好作品称号、内容,缺少明晰的标的,故《托付创造协议》属预订合同,依法不归于正式合同。结束,原告未根据《白金作者作品协议》支付任何费用,且亦未举证证明其遭受了实习丢掉,因此需要支付巨额违约金没有实际和法则根据。

  此外,笔者还认为,即使上述两份协议合法有用,也不宜适用强行实施。本案中,两头通过协议约好被告为原告的“专属作者”,只能创造“协议作品”,不得为他人创造作品也不得将作品交于第三方宣告。在协议时间职责创造的作品应由原告享有优先受让权,且规矩了被告交稿时间和字数等等。这些职责,触及到被告的创造自在,具有人身特色,在性质上不适宜强行实施。如果强行被告实施不得创造协议作品以外的作品,将不符合作品权法鼓动创造的立法目的。因此,法院不应当支撑原告这一诉讼请求。

  本案履历了一审、二审程序,笔者非常赞同二审有关两份协议不宜强行实施的断定,但难以认同二审法院在一审法院断定基础上前进了3倍违约金的结束断定。从断定书的内容看,二审法院有意通过前进违约金的办法对被告单方面革除合同的举动作出了赏罚,但这种断定思路如同突破了中国合同法现阶段所遵照的“损害填平原则”。


四、结论

  经审理,一审法院断定原被告两头签定的两份协议合法有用,两头应当继续实施;涉案作品《永生》的作品权归属原告;被告当即间断违约举动并向原告支付20万元违约金。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两份协议依法树立有用,但因作品创造举动触及人身特色,不适用强行实施。结束,二审法院对一审断定作出了改判:断定两份协议革除;涉案作品《永生》作品权归属原告,被告向原告支付60万元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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