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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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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赠期间不主张房产权利视为放弃

【裁判要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承继法》第二十五条规则: 承继开端后,承继人抛弃承继的,应当在遗产处置前,作出抛弃承继的表明。没有表明的,视为承受承继。 受遗赠人应当在晓得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承受或许抛弃受遗赠的表明。到期没有表明的,视为抛弃受遗赠。

【案情介绍】

从小被送给姑妈做儿子的张先生, 2011年7月5日便知晓了亲生爸爸妈妈将一套房子留给他的“遗言”,然而其兄弟姐妹却以为“遗言”应该是“遗赠”,只要2个月的期限。张先生无法将8个亲兄妹告至宝山区法院,结尾却因超出法定2个月的收取时限,而无法承受爸爸妈妈遗赠的房子。

张家老配偶共生育子女九人。2009年,其本来在本市宝山区刘行镇的宅基地房子动迁,安顿取得韶山路房子四套。 2011年7月5日,老配偶俩留下《遗言》一份,写明其动迁得到的1301室房子一套由从小被送给姑妈领养的小儿子张先生承继。

随后,张家老配偶两人别离于2011年8月12日和2012年2月22日逝世。 2012年2月11日,原告经过邮政快递将《遗言》复印件邮寄给其他八名兄弟姐妹,表明需求处理承继事宜,但遭到对立。

2013年4月,张先生向宝山区法院申述,称尽管自个出世后报户口时与姑妈登记为母子联系,但事实上姑妈并未对其进行抚育,亦未处理收养手续,且原告于2003年将户口迁回生母处时,也登记为母子联系,因而原告以为自个是亲生爸爸妈妈的榜首次序承继人,需求承认1301室房子归其一切。

庭审中,众被告以为原告自出世即被送给姑妈,与姑妈系母子联系。 2007年12月4日,爸爸妈妈就与子女们签订了一份《分配决议》,将爸爸名下坐落宝山区顾北东路某弄201室的房子给了原告,尔后,爸爸妈妈就随原告共同生活,宅基地房子归其他三个儿子一切。因而爸爸妈妈现已抛弃了宅基地房子的动迁利益,其写下的《遗言》,实际上是处分了不属于他们的产业,应属无效。即便《遗言》有用,鉴于原告与姑妈的母子联系,原告并非榜首次序承继人,《遗言》在法律上已转化为遗赠,依据法律规则,原告未在被承继人逝世后两个月内向众被告建议权力,应视为抛弃受遗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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