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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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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前购房卖家反悔买家起诉过户一二审均胜诉

【案情介绍】

被告陈芳与赵*华系夫妻,生育一子即赵*宇(庭审期间因赵*华去世,追加赵*宇为被告)。品厂于1989年6月以23,300元价款购得。承租人(受配人)为赵*华,其他同住人为陈*芳、赵*宇。1994年12月,经全体同住人协商一致以10,310.20元的价格购买上述房屋,房屋购买人确定为陈*芳。之后,房屋产权登记在陈*芳名下。1997年3月25日,赵*华向赵*玲出具收条一份,记载“今收到赵*玲购房款共计人民币45,000元。特此证*”,落款处署名“收款人赵*华”。当年,赵*玲入住系争房屋开始长期生活于此原告赵*玲系赵*华的胞妹。系争房屋原为公有住房,由上海高桥麒麟石蜡制,水电、燃气等费用也一直由赵*玲缴纳。1998年9月,赵*玲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并于次月与户籍同在此处的陈*芳、赵*宇同号分户。2006年、2007年间,被告陈*芳将系争房屋产权证原件交于原告。2012年,原告赵*玲要求过户不成,双方发生矛盾,原告遂于2012年8月1日向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陈*芳协助办理系争房屋过户手续,并各自承担过户手续中产生的税费。

【争议焦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收条”,赵*华与赵*玲之间是否形成房屋买卖关系是本案的关键;二是赵*华与赵*玲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即便成立是否对被告陈*芳发生法律效力。一是本案没有签订任何正式或非正式的房屋买卖合同或房屋买卖协议,系争房屋产权登记在被告陈*芳一人名下,而收取购房款的却是被告陈*芳的丈夫赵*华,也就是说本案的关键证据只有一份赵*华收取购房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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