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牢狱帮出来的之灾
牢狱帮出来的之灾
【判定成果】
使用车间工人身份的便当帮人制作枪支,成果获刑。11月10日,衡县人民法院以不合法制作枪支罪判处秦某贵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判处罗某红有期徒刑1年,缓刑一年。
【案情回放】
2009年2月一天,依据秦某贵所供给的子弹参数在该厂车床做好枪膛后交给秦某贵。秦某贵把枪支零件组装成完好的枪支。事发后,经衡阳市公安局证据判定所判定:该枪支是以火药为动力的自制单管枪。
衡东县新塘镇大冲村乡民秦某贵,在衡东县城关镇一五金店采购一根钢管后【法官说法】【交给本村熟人罗某红,让罗某红帮其制作枪膛。罗某红使用其在新塘镇某水泵厂作业的便当条件, 温馨提示】
私自制作枪支属国家法令明令禁止的行动。为兄弟帮助大概遵从法令法规规则,切不可意气用事而冒犯法令。
审理此案的法官陈琼说,秦某贵、罗某红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同意,加工、改装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其行动已构成不合法制作枪支罪。《刑法》第125条规则:不合法制作、生意、运送、邮递、贮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鉴于案发后,秦某贵、罗某红能照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