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存款经手机银行转走 储户诉银行索要赔偿
李某的招商银行借记卡无故被转走24.95万元。李某以银行未采取合理技术措施造成其存款损失为由将招商银行首体支行诉至法院,要求该支行赔偿存款和利息损失,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6月23日上午该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李某持有一张招商银行借记卡。2015年6月15日23时许,李某收到10条招商银行的短信通知,显示了转账验证码,收款人为章某。每个验证码发送次数1-3次不等,转款总额近50万元。随后,李某拨打招商银行客服电话询问账户是否正常,客服人员告知李某无资金转出记录,无转账信息,但建议李某修改密码。当晚近凌晨开始,李某该银行卡连续发生五笔转账,合计24.95万元。次日,李某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现李某起诉,以招商银行首体支行未采取合理技术措施造成其存款损失为由,请求判令该支行赔偿存款损失24.95万元、利息损失430.64元。
招商银行首体支行则辩称,李某资金被盗的事实目前没有办法确定。即便公安机关查明或者有证据表明本案属于资金被盗,李某亦无法证明招商银行首体支行对李某的卡号、密码及短信验证码的泄露存在过错,李某应根据过错自行承担资金保管不善的责任,故不同意李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招商银行首体支行对于争议交易的发生存在过错。李某要求赔偿存款损失、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故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6月23日上午,北京一中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
二审庭审中,双方就造成本案款项损失的责任应由李某自行承担,还是应由招商银行首体支行承担这一焦点问题进行了激烈的争论。李某坚持认为招商银行首体支行未采取合理措施保障其存款安全,并认为该银行系统存在漏洞,否则其查询密码、交易密码、短信验证码、账号等信息不会发生泄漏,同时,李某还提出,招商银行首体支行在未经其同意的情况下提高了其对外转账数额上限,且其在自行转款过程中,在未收到短信提示的情况下完成过转账交易。
招商银行首体支行则主张,李某并无证据证明自己系统存在漏洞。李某存款被转,应为犯罪分子获得了李某的密码等个人信息,或者李某对他人泄漏了上述信息,而且在李某向招商银行客服电话咨询的过程中,客服人员提醒李某可以采取修改密码、向其他账户转款等方式避免损失,但李某并未采纳上述建议,其对款项被转走应自行承担责任。至于提高对外转账额度的问题,李某完全可以自行修改转账限额,李某后来进行的交易是通过专业版网银进行的,并不会有短信验证或提示。
截至目前,该案仍在审理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