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庭审反诉否认曾侵权 微信自认事实被采纳
许某课间打完开水将杯子放于桌上,后水杯倾倒致其右大腿烫伤。前桌张某事发后陪许某就医并垫付部分医疗费。许某认为是张某碰倒了水杯,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受伤期间的误工费。张某反诉许某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四千余元费用。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许某诉求,张某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近日,该院二审维持原判。
张某与许某同上某大学课程,二人前后桌。一次课间休息,许某打完开水后,将未盖有盖子的、盛有开水的水杯放置于桌面,准备晾凉了喝,后水杯倾倒致使其右大腿烫伤。随后张某陪许某前往医院就诊并垫付了部分医疗费。许某认为是前桌的张某在与其他人聊天过程中用手将开水杯碰倒才导致自己被烫伤且因为受伤没法上班产生了误工费。另外,张某曾多次在微信聊天中承认自身过错,说过“这事是我引起的”“医药费什么的您告诉我,我负责”,故许某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误工费、交通费、公证费等共计一万七千余元。许某同时向法庭提交了自行公证的记录二人聊天短信、微信的证据。
对此,张某否认曾碰倒水杯,并提出反诉,要求许某返还自己已支付的四千余元费用。张某表示,自己聊天时并未抬手,是许某自己不小心碰倒水杯才导致被烫伤;之所以多次带许某就诊,并在微信聊天中表示自责是因为看到许某烫伤心生恻隐,向许某支付数千元费用也是出于息事宁人之心。张某认为许某自身应当预见开水放置在课桌上具有危险性,但没有采取安全措施,许某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教室采用长条形课桌,许某烫伤不一定就是自己所为;不认可许某所提供的工作证明等证据。
一审法院认为,从许某提交的短信、微信记录可知,张某曾自认许某烫伤是因其所为,现否认事实,却未能对上述聊天记录作出合理解释,故采纳许某的说法。因许某未对其水杯加盖,存在一定过错,故认定张某对许某所受损害承担70%的民事责任。
张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请求法院支持其一审全部反诉请求。张某认为不是其导致许某烫伤,即使自己不小心打翻水杯也是由于许某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因而许某应负主要责任;许某与开具工作证明的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因此不存在误工损失;自己已在一审中认可了许某提交的微信和短信证据,但许某自行进行公证,故应由其承担公证费;另外,张某坚持称许某为恶意诉讼,要求其承担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费用。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许某提交的聊天记录表明张某对该事实予以认可,但如今张某否认,却未提供相反证据予以证明,故不采信张某的说法。对于张某提出许某与其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的主张,张某未提交相反证据,故认定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许某将聊天记录中张某的自认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有合法依据,故发生的公证费应由张某负担。许某起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属于正常行使诉讼权利,张某拒不负责,反而要求许某赔偿其委托律师进行诉讼的费用,于法无据。
据此,北京一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