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抄近路”穿施工路段 绊倒受伤谁之过错?
郭某步行穿过某公司施工路段,被该公司设置的铁丝绊倒,导致牙冠折和骨折。郭某遂起诉涉事公司,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9万余元。法院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判令该公司赔偿郭某5万余元。郭某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后双方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就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
郭某在一审法院诉称:2016年3月14日晚上8点左右,其步行回家经过昌平区“北京风景”小区东墙外侧,被铭嘉公司设置的铁丝给绊倒,导致上唇软组织挫伤,3颗牙冠折,右胳膊桡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发路段是由铭嘉公司施工的道路,由于未进行验收,该条路段尚未开通,也没有路灯。铭嘉公司在该路段上设置硬隔离围挡对该路段采取了封闭措施,在上述挡板被破坏后,便有人陆续从该缺口处通行。郭某是在意图穿行该路段回家时被设置在硬隔离围挡与树之间离地30余公分高的铁丝绊倒。现场未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侵权人对他人的人身和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本案中,郭某在行走过程中,被铭嘉公司设置的硬隔离围挡与树之间的铁丝绊倒,造成其受伤,铭嘉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郭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晚间没有路灯的情况下,行走在未开通的道路上造成其损害,郭某对此存在重大过错,应当减轻铭嘉公司的责任。法院根据双方各自过错程度,判决铭嘉公司赔偿郭某各项损失5万余元。
判决后,郭某不服,以铭嘉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为由,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北京一中院围绕案发当时的情况和过错认定问题进行了审理,庭审中双方就责任比例划分问题展开了激烈辩论。郭某坚持主张自己是正常通行,并没有私自翻越,缺口处有很多居民通行;铭嘉公司未设置路灯,更没有及时处理安全隐患,导致郭某受伤。铭嘉公司则辩称,郭某是为了抄近路才受的伤,其应该选择通行便利、路面宽敞的人行道行走,而不是图方便选择走更为狭窄、不便的事发路段;事发时并无施工行为,所以没有路灯。
由于庭审中双方均表示愿意调解,最终,在承办法官的主持下,双方就本案达成了调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