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组织卖淫罪判多少
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湖南东安人,2010年来东莞打工,应聘到东莞东城某歌厅工作,当歌厅老板白某的司机。白某经营的这家歌厅实为白某等人组织,操纵他人卖淫的的场所。由于李某勤快能干,很快得到白某的赏识和重用。李某不但充当白某的司机,还担任歌厅的保镖打手和卖淫所得财物的管账人。2013年4月,在东莞市扫黄打非的行动,李某等人被东莞市分安局抓获。同年6月,李某被东莞市检察院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
办案经过:
李某的家属得知情况后,非常的着急,李某本来是家中的顶梁柱,出了这样的事情,一家人都陷入痛苦的深渊,他们第一次咨询周乃文律师后,周律师向他们讲述相关罪名的法律知识,提了一些方案和建议,家属爽快的办理了委托手续,周乃文律师接受李某的家属委托后,多次会见李某、细心调研,经过调查走访出事歌厅的服务员得知,虽然李某是白谋的得力干将,在卖淫活动中充当司机保镖打手和卖淫所得财物的管账人等多种角色,但是李某在整个卖淫活动中并无真正的支配权和决定权,只是对白谋的组织卖淫活动起协助作用。检察院对李某以涉嫌组织卖淫罪提起公诉,属于定性错误。在法庭上辩护律师依据调查走访所获悉的上述情况,和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一条第M款的规定,与公诉人据理力争。
判决结果:法院采纳了辩方的意见,2013年,9月12日,(2013)东中法刑事一初字1257号刑事判决,对李某以协助组织卖淫来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假如对李某以公诉方起诉的组织卖淫罪定罪,根据刑法规定李某至少将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以上。周律师没有让家属们失望,为他们争取了后好的结果.
相关法条:
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