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以案说法>>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六名被告人判缓刑释放

案情简介:
2012年6月24日23时许,被告人李某龙、叶某基与陈某旭在东莞市塘厦镇某加油站对面路段与苏某某等人发生纠纷,继而发生打斗,李某龙三人分头逃跑。随后,李某龙、叶某基来到东莞市塘厦镇某制品厂将与苏某某等人打架的情况告诉被告人叶某厚,郭随带领被告人郑某刚、韦某忍等人外出寻找陈某旭。李某龙等人在找到陈某旭后,意图寻找苏某某等人继续打斗。在东莞市塘厦镇某红绿灯路段,李某龙等人遇上苏某某、陆某阔、陆某享及被害人陆某昌、陆某特等人。李某龙等人即上前殴打苏某某等人,在附近的被告人李某俭见状也上前殴打苏等人。在打斗过程中,陆某昌被砍伤头部、臀部等部分,陆某特被砍伤背部及右小腿等部位。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陆某昌所受损伤为重伤,被害人陆某特所受损伤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郭某厚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郭某厚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陆某昌损失2万元。
律师辩护:
本网周乃文律师及其团队做了大量工作,提供专业的辩护。
刑事判决:
2013年4月15日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2013)年东三法少刑初字第34号刑事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叶某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郑某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被告人李某俭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五、被告人郭某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六、被告人韦某忍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