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小孩门外独自玩耍溺水身亡,谁之过?

时间:2017-09-01  【转载】

 孩子的玩心重,家长的监管心可不能变轻,一旦大意极有可能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近日,江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因放任小孩独自在门外玩耍,后溺水身亡的案件,给粗心的家长提了个大大的醒。

      黄某与李某的女儿黄某某(时年7岁),2016年5月的一天晚上19点30分左右,天已渐黑,黄某某吵闹着要到楼下玩耍,黄某称要吃完晚饭再去,便让黄某某自己在家门口外门的楼道玩耍,楼道有可上下外出的电梯,黄某某便自己乘坐电梯下楼,许久,二人没听到门外有声音,才发现孩子不见了,约八点半左右,黄某便叫上同事及小区物业帮忙一同寻找,并向派出所报警,至当晚23是50分许,才在小区内的泳池里发现孩子已经溺水身亡。该小区内有露天游泳池、游乐场,泳池周边砌有围栏,事发当晚泳池处于歇业期,大门紧锁,池内水深约有1.1米,物业公司称在歇业期池内的水也在歇业期的第二天就已基本排干,只保留约30cm的水作为泳池底维护之用,因事发前几天,南宁刚下了几场暴雨,池内有一些积水,但雨后的积水也是很浅,小孩的死亡系黄某夫妻二人监管不力所致,与物业公司无关。而黄某与李某则认为物业公司在小区内公共场所建设和经营危险程度很高的游泳池却没有将游泳池与公共通道和儿童游乐园等公共场所进行有效隔离,使包括受害人在内的小区居民处于危险之中,且在非营业时间保持游泳池蓄水,不安排专业人员看管,也没有采取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是受害人溺水死亡的直接原因,应当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80%的责任,故起诉要求物业公司赔偿各项损失493443.2元。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受害人为一7岁的儿童,从报警材料以及庭审中陈述,因小孩有点口吃,已满七岁但未送去上学,但并不能证明被告所说的受害人智力发展有问题,只能说明受害人是一位相较同龄人更需要监护人关心和照顾的小孩。事发当晚,受害人吵闹要下楼去玩,作为父母便放任其在门口自己玩耍,门外有可自由上下的电梯,显然监护人的放任行为致使受害人已经脱离或随时脱离监护人可观察、照顾、监护到的范围,因监护人的疏忽大意,致使孩子有机会独自乘坐电梯下楼,从而完全脱离监护人的监管。因此,黄某与李某作为受害人的监护人,存在过错。另外,该游泳池虽有水泥砌起的围栏围起,但该围栏并没有能将该泳池完全封闭,围栏的柱子之间有较大的间隙,个头较小较瘦的人可从间隙中穿行而进入泳池内,一定身高的人亦可翻过围栏进入,从现场照片显示,泳池大门确实紧锁,但从最先发现尸体、并下水确认尸体的赵某的证言可证实事发当晚泳池内的蓄水深度大约为1.1米(以其本人下水的水深预判的深度),即使确在事发前几天下过大雨,但作为游泳池的管理者,在歇业期内更应该随时关注游泳池内的蓄水深度,尤其是在刚刚下过大雨之后,经营管理者更应及时关注并将泳池内的蓄水排至预定深度,且作为设置在儿童众多的小区内的露天游泳池,虽已建有围栏,亦写有相关的警示牌,但对游泳池在设计与建造时存在过失,作为管理者未充分考虑、防止及消除小孩翻越钻爬围墙到达泳池等安全隐患,对受害人的死亡后果存有过错。综上,根据双方的过错责任对受害人死亡的原因力大小,江南区法院酌定黄某与李某告承担70%责任,物业公司承担30%责任,并判令物业公司赔偿黄某、李某经济损失共计155041.2元。


       法官提醒:孩子是上天带给父母的天使,而父母作为未成年子女法定监护人,应当依法保护其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放手让孩子成长,并非放任孩子不管,若因父母的疏忽大意导致孩子损害结果的发生,父母亦应在其监护不力的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责任。


文章出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