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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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屋内引发的火灾,谁之过?
时间:2017-09-01 【转载】
罗平是广西贵港人,从2012年初到南宁务工便租住在某城中村的出租屋内,房东覃财远是土生土长的南宁人,他在城中村中有一栋七层的楼房,罗平正是租赁了覃财远房屋的第七层的其中一间。
双方在2012年时签订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在合同中约定的租赁期限为2012年6月14日至2012年9月13日,但租期届至后,罗平没有搬离租赁房屋,而是继续交付租金居住在此,与房东相处也很融洽。直到2015年5月一场火灾打破了平静的生活,引发火灾的房间正是罗平租住的房间,火灾烧毁手机、棉被等物品,造成了房屋部分建筑及装修损失,过火面积约为200平方米,好在罗平及时灭火,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后南宁市江南公安消防大队作出了火灾事故认定书,认定起火点为罗平房间靠近客厅第一间卧室的靠近南面墙摆放电脑桌的位置;该租赁房屋的房间只有两面墙用砖砌、其余墙面都是用彩钢泡沫板搭建。根据调查情况排除人为纵火、用火不慎、遗留火种、自燃的起火原因,不排除电气线路短路造成火灾的起火原因。
在多次商讨赔偿无结果之后,房东覃财远一纸诉状将罗平告上法院,要求罗平赔偿因火灾造成的损失,目前该案尚在审理中。
近年来随着房屋租赁市场的繁荣兴起,这场火灾给人们敲响了警钟。覃财远作为出租人,应该确保其出租的房屋通过消防验收手续,不使用易燃建材搭建房屋,定期检查房屋线路是否存在隐患。而承租人在租赁房屋之前应该审查房屋的消防设施,安全使用电器、明火 ,尽量排除这些可以预见的安全隐患。火灾事故猛于虎,特别是在城中村等人员密集的地区,无论是出租人还是承租人都应该提高安全隐患的意识,防范于未然。
(以上人物均为化名)
文章出处: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