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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域性批发企业跨省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审批程序和要求

一、区域性批发企业需就近向其他省级行政区域内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使用资格的医疗机构销售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由区域性批发企业向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出申请,报送区域性批发企业与医疗机构签订的意向合同、运输方式和运输安全管理措施以及能够保证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供应的相关材料。
二、区域性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对企业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安全管理和供应保障能力等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同时与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协商后,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并注明供药责任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三、区域性批发企业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在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通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并抄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机构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相关情况通报所在地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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