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房屋买卖合同“虚伪表示”应物归原主
我国《物权法》规定,房屋买卖时,双方首先应签订买卖合同,然后依据合同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只有办理完登记手续后,买方才真正享有所购买房屋的所有权。因此,房屋交易过程中,买卖合同是物权变动的基础,而签订买卖合同的行为又是很普通的民事行为之一。民事行为又称法律行为,其意思表示必须真实,意思表示不真实必然会影响民事行为的效力。前不久,红山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件,纠纷的发生归根结底源于一份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回放】
2012年9月20日,家住红山区的吕强(化名)一纸诉状将其亲妹妹吕菲(化名)及吕菲的前夫张辉(化名)告上法庭。吕强在诉状中称,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购买楼房缺少资金,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遂与其协商将其所有的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的楼房暂过户到被告张辉名下,用以提取张辉的住房公积金。二被告承诺待张辉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就将房屋转回到原告名下。2006年,原告与被告张辉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将房屋过户到被告张辉名下,张辉凭此房产证提取了住房公积金。二被告现已离婚,但仍未将房屋登记变更回原告名下,故请求法院确认该楼房归其所有,并判令二被告协助办理过户登记。
被告张辉对此答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严重不符。2006年,原告因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向其及吕菲借款80000元,为此将涉案房屋过户到其名下,至今原告还差40000元未还清。另外,房屋过户时,双方依据房屋买卖合同办理的房产证,所以这套楼房应归其个人所有。
被告吕菲答辩称,2006年其与张辉尚未离婚,因购买房屋需要用钱,张辉提出将原告吕强的房屋过户到张辉名下可以在其单位提取住房公积金,当时二人夫妻关系良好,基于亲情未考虑其他问题,原告就把房屋过到张辉名下了,张辉答应在提取住房公积金后,再将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张辉及被告吕菲原系夫妻关系,二被告于2011年10月22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原告吕强系被告吕菲的哥哥。本案所争议的房屋于2006年12月11日过户到被告张辉名下,原告吕强与被告张辉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约中约定房屋价格为36230元,由张辉于2006年12月11日前付清给吕强。
另查明,在2011年被告张辉与被告吕菲的离婚诉讼中,被告张辉称本案原告吕强向其借款80000元,并将房屋过户到其名下作为抵押,待还清欠款后再过户回吕强名下。
再查明,二被告的离婚诉讼中,双方均未主张将该房屋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无论是原告所陈述的二被告为了提取公积金借用该房屋,还是被告张辉在离婚诉讼中陈述的作为借款抵押物,都可认定本案中所争议的房屋并非因买卖关系过户到被告张辉名下,故原、被告于2006年12月11日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并非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虽已将房屋过户到被告名下,但原告实际并未交付房屋,被告亦未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购房款。故可认定双方的房屋交易行为属于虚假的合同行为,该行为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第(二)项所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所成立的条件,即行为双方的意思表示须真实。基于以上理由认定原、被告的房屋买卖行为不成立,该房屋交易行为虚假,争议房屋仍属原告所有。
综上,依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法律规定,判决坐落于赤峰市红山区某小区的房屋归原告吕强所有,被告张辉、吕菲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吕强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
宣判后,被告张辉不服提出上诉,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16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张辉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