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捡钱包拒归还 一家人盗刷卡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给警察叔叔手里边……”从小家长、老师都教育我们要拾金不昧。然而就在前不久,有人捡了钱包后他们一家子竟然想尽各种办法取款、购物,最终全家都被抓了。
案例回顾
妻子在大街上捡到一个钱包交给了丈夫,她的丈夫不去寻找失主,而是将包内的贵重物品据为己有。在包内意外发现银行卡的密码后,又伙同自己的儿子和“大舅哥”提取银行卡内现金,后又刷卡购买金饰品。这一家人于8月25日全部落网。
5月20日14时许,公安北辰分局青光派出所接群众报警,称其钱包不知什么时候不见了,包内有一张银行卡和一条金项链,挂失银行卡时才得知卡内5万元已于当日上午被人盗刷。办案民警通过调查发现,5月20日上午,曾有人持报警人丢失的银行卡在西青区一家银行ATM机分四次取走2万元现金,后又在津南区一家金店用银行卡刷卡消费。民警根据金店员工提供的售后服务卡登记信息,锁定了一名姓陈的男子。
8月25日,民警在西青区某处将陈某抓获。据陈某交代,5月20日凌晨4时许,他的妻子在北辰区津霸公路路边捡到了一个钱包交给其处理。陈某并没有想着寻找失主而是将包内一条金项链据为己有,后又在一张票据上发现了包内一张银行卡的取款密码,便伙同自己的儿子和大舅哥于当日上午来到西青区一家银行自动取款机分四次取走2万元,后又来到津南区一家金店刷卡购买了价值3万元的金项链和金戒指。目前,陈某等三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捡到钱包据为己有
涉嫌盗窃或受刑罚
星伦律师事务所曹志平律师表示,根据民法通则规定,拾到遗失物,应当归还。捡到东西拒不归还不仅是道德问题,而且还是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大时,还会因涉嫌盗窃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涉案金额根据《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和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构成诈骗罪。个人诈骗公私财物2千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陈某及其家人先后多次支取他人银行卡现金并刷卡进行购物,他们也将根据这些规定受到相应的刑事处罚。
盗刷他人银行卡
涉嫌信用卡诈骗罪
丢卡人的银行借记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信用卡。信用卡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诈骗行为。具体表现为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或者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陈某用捡来的银行卡分四次提现并消费,他的行为即为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第二十一条规定:情节轻微不构成犯罪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五千元以下罚款。是否构成犯罪,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一)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二)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三)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四)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构成犯罪。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时报记者 张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