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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领结婚证但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可以形成婚姻关系吗

婚姻法年版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婚姻年版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知,男女双方要想建立婚姻关系必须得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但是,由于部分人法律意识淡薄,在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就在一起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了,并且也生儿育女了,那么,这部分人的婚姻关系是否成立呢?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2月1日起生效)规定“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公民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者符合结婚条件的在理解了以上法律规定后,对男女双方合法、正确地解除双方之间的关系,降低法律风险有很大的帮助。
有很多在1994年2月1日前就形成事实婚姻关系的夫妻,由于错误地理解了法律规定,认为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就不存在婚姻关系,在没有办理离婚的情况下就同他人再次结婚,这种情况根据《刑法》的规定是构成了重婚罪的,给自己埋下了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风险。这种情况的夫妻要想解除婚姻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只要男女双方符合了结婚实质要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就可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办理结婚证,也可以成立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后,即使男女双方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在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之间是不成立婚姻关系的。
关系有两种途径,一种途径是补办结婚证后去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登记;另一种途事人未经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通过以上法律规定可知,1994年2月1日之前,只要男女双方符合了结婚实质要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就可以构成事实婚姻关系,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办理结婚证,也可以成立婚姻关系;1994年2月1日后,即使男女双方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在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处理,双方之间是不成立婚姻关系的。
径是,去法院起诉离婚。
有很多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了结婚的实质要件并在一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了,但没有办理结婚登记的人,认为双方之间存在婚姻关系,必须办理完离婚手续后才能算是正式解除婚姻关系,这是一种错误的理解。这种情况双方之间存在的是同居关系,而不是夫妻关系,同居关系不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除,双方协商解除就可以,只要双方对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然后找律师书写一份同居关系解除协议就可以实现。如果,双方对同居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一方可以将另一方起诉到法院解决。
正确理解法律规定才能正确地依法办事并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希望存在以上情形的男女双方,能够正确地理解法律规定,合法地处理自己遇到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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