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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拒不认罪且无目击证人的犯罪行为认定

被告人因感情问题与李雪莲发生争执,后其持菜刀砍击李雪莲的颈部、腕部,致李雪莲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被告人自杀未遂并被当场查获。但其在归案后拒不认罪且本案无目击证人。
争议要点:
依据本案现有的证人证言、尸体检验鉴定书、专家会诊意见现场勘查笔录及生物物证鉴定书等间接证据,能否认定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
裁判理由:
依据本案证人证言可以证实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存在感情纠葛,尸体检验鉴定书、专家会诊意见能证实被害人系被告人所杀,上述证据又与现场勘查笔录、生物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故上述间接证据已形成一个完整证据链。据此,可认定被告人因不能正确处理感情问题,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五条侦查机关依照有关规定釆用特殊侦查措施所收集的物证、书证及其他证据材料,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依法不公开特殊侦查措施的过程及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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