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的处罚
被告人殷进华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缓刑考验期内被告人殷进华又犯盗窃罪,判决宣告前由于其隐瞒了之前巳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前科,致使再次被判决宣告缓刑。
争议要点:
在被告人已被两次宣告缓刑的前提下,又犯新罪应予追究,对先前已经被宣告的数个缓刑应当如何撤销。
裁判理由:
依据《刑法》第77条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从公正与效率的诉讼价值目标考虑,本案可以由审理新罪法院直接撤销交通肇事罪及盗窃罪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殷进华宣告的缓刑,对本案所指控犯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三罪所判处的刑罚,依法进行数罪并罚。
适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