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男子大街上公然猥亵儿童终获刑
时间:2017-12-10 【转载】
近日,安义县法院审结一起猥亵儿童案。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对扣押在案的被告人杨某作案用的雅迪牌红色电瓶车一辆及红色雨衣一件予以没收。
2017年3月28日12时10分许,被告人杨某身穿红色雨衣,驾驶一辆红色电瓶车行驶至安义县龙津学校附近时,见被害人龚某某(2007年2月24日出生)放学独自回家,就以送龚某某回家为由,欲哄骗龚某某上车,龚某某没有理睬,杨某便强行将龚某某拉上电瓶车,并将龚某某按住,使其蹲在电瓶车踏板位置,同时用雨衣罩住龚某某,因龚某某奋力反抗,在往前骑行了约二百米处时,龚某某才得以逃离。
同日17时20分许,被告人杨某行驶至向阳路和延雄路交叉路口红绿灯处时,见被害人王某(2007年11月2日出生)独自一人,以送王某回家欲哄骗王某上车不成,就将王某拉上车。被告人杨某将王某拉上车后,抚摸王某的手,并掀起王某的上衣抚摸其腹部和胸部,用手伸入王某裤内抚摸其下体,后因王某奋力反抗而逃脱。
同日17时30分许,被告人杨某行驶至安义县金凤花园小区附近时,见被害人刘某某(2008年3月30日出生)独自一人,欲哄骗其上车不成,就将刘某某拉上车,边骑行边用手伸进刘某某衣服内抚摸其腹部及下体,后因刘某某奋力反抗而逃脱。
案发后,公安机关通过天网监控录像确定犯罪嫌疑人为杨某,并于2017年3月29日将被告人杨某抓获归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为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将放学回家的女儿童强行拉上自己正在骑行的电动车,并利用雨衣作掩护以手摸女儿童身体的方式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被告人杨某猥亵多名儿童(其中猥亵未遂一人),给社会和学校造成了不良影响,酌情从重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