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培训教师被判依法赔偿
近日,西湖区人民法院审结了南昌某培训学校诉龚某等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该案经过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并维持了一审判决,龚某应支付南昌某培训学校禁业违约金2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日,南昌某培训学校与龚某签订劳动合同,约定龚某在南昌某培训学校从事数学课程教学工作。同日双方还签订了保密协议,载明:除得到南昌某培训学校书面同意外,龚某不得在与南昌某培训学校有竞争关系的单位工作,也不得自行办学、私自招揽学生进行辅导。竞业地域的范围:江西地区;协议第五条规定双方在解除劳动关系后,南昌某培训学校同意每月支付龚某竞业禁止补偿费,作为龚某遵守本协议竞业禁止的补偿费。龚某如果违反竞业禁止义务的条款,应给予南昌某培训学校6万元的经济赔偿等。2016年7月3日因龚某辞职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南昌某培训学校按每月1530元将2016年7月4日至2016年9月3日两个月的竞业补偿金汇给龚某。2016年9月10日,南昌某培训学校发现龚某出现在其他培训机构,遂以龚某违反竞业禁止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判决龚某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6万元等。
法院审理认为,南昌某培训学校与龚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书、保密协议,系当事人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龚某系南昌某培训副主管,掌握了南昌某培训学校的培训内容、教案、客户(学生)资料、运营数据等,对商业培训机构而言系其经济利益和竞争优势的重要信息,故认定龚某为“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且龚某任教期间及双方劳动关系终止后,南昌某培训学校按约支付保密费。但相比该竞业限制违约金的数额,龚某承担的6万元的竞业限制违约金责任过重,结合龚某的保密费和禁业补偿标准,酌定龚某给付南昌某培训学校2万元的竞业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