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大股东另开同类公司小股东如何维权
在诉讼中,一切都是以证据为准,而在实际中,证据通常情况下无法以还原客观事实原貌。公司成立五年后,甲却又与自己亲戚戊共同投资成立B公司,甲占B公司股权的80%。
一年后,A公司难以继承经营下去,股东乙遂向法院申请解散公司,后获得准许,于是A公司成立了清算小组开始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随后A公司的出产经营流动逐渐下滑,B公司业绩逐步上升。
。因此,可能实际良多潜伏的或没有保存证据证实的损失额无法得到法院支持。实在在本案中,受损害的股东即便获得胜诉,实际损失也弘远于法院判决赔偿数额。工商治理部分提供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范本太过简朴,不能合用公司发展的需要。由甲担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经由四人多拼搏,共同努力公司逐渐壮大。律师提供至少十几页,多者几十面,二者在内容上和对股东特别商定方面都不可比。这与股东之间道德素养、经营理念有关,更重要的公司草创之时的法律文件需要规范,对今后可能发生情况,尽可能在股东协议有明确的商定。甲出资占公司股权40%,其他人占20%。
律师分析和建议很多股东能够共同创业,无法共同守业情况日常比较常见,犹如患难夫妻不能共同享受荣华富贵一样。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A公司,出产汽车配件。所以,我们建议创始团队在缔结股东协议和公司章程时,不要采用格局文本,委托擅长公司法方面的律师,针对公司性质和股东要求来起草。案件结果本案审理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定:甲在B公司所获分红应当认定为甲违背竞业禁止义务所得的收入,归A公司所有,驳回其他诉讼哀求。随后,乙、丙和丁委托律师将甲股东和B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甲将在B公司经营期间的所得收入都交A公司所有。在清算过程中丙和丁发现,甲竟然在A公司存续期间,甲未经股东会同意即与他人共同开设经营同类型业务的B公司,并且还将A公司业务转移到B公司。并对这种违背同业竞争商定的行为直接商定一个相对公道的违约金数额,而不要将所有的但愿都放在最后的法庭举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