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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是怎样的

时间:2018-01-11  【转载】

一、证人证言采信困难的原因

关于证人证言得到采 信困难,笔者认为首先这是由证人证言自身特点导致的。证人证言不同于其他证据之处在于其并不像书证、物证一样在案件发生时即可固定下来。其次,立法上对证 人证言采纳的限制,我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并无具体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 定)第六十五条规定:“第六十五条审判人员对单一证据可以从下列方面进行审核认定..(五)证人或者提供证据的人与当事人有无利害关系。”

第三,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现有的关于证人证言的质证规则设置不合理,《证据规定》第60条规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询问 证人、鉴定人、勘验人不得使用威胁、侮辱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及方式。”从以上规定可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质证证人证言只有原则性规定,同时认为向证 人询问是法庭授予当事人的一种权利,背后体现了质证过程中的职权主义立法思想。

最后,与其他证据认定的可操作性相比,对于如何判断有资格的证人提供证词的可信性缺乏研究与判定规则,而导致审判人员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没有适宜的法律指引,导致了证人证言得到采纳存在困难。

二、证人证言采信困难的影响

由于民商事审判实践中对于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导致证人证言采信率较低,也为民商事审判实践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证人出庭率较低一直以来困扰 着我国证人制度的运行。当前民商事审判实践中证人出庭往往由当事人申请并通知证人到庭。同时为了提高证人出庭作证率,我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中规定, 当事人申请证人出题作证的,需要预付相关费用,证人证言得到采信困难也会导致司法形象的破坏,由于传统习惯的影响,我国人民群众更关注实质正义,如果一个 如实作证的证人的证言没有被采纳导致案件败诉,无论是证人还是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的当事人都会对司法公正产生强烈的不满,对于判决结果产生强烈的质疑。

三、改善证人证言采纳情况的对策

笔者认为,改善证人证言采纳情况首先需要在立法上完善对于证人证言的采纳规则,目前《证据规定》仅以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系作为是否采纳证人证言 的规定显然已经不适应于司法实践。正如前文所述,民商事案件中,可以了解案件事实的人往往与当事人双方具有一定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否足以影响到让证人陈述 虚假事实,笔者认为还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此予以辩论。同时,仅仅根据证人与当事人一方具有利害关系就认为其证言不可以采纳,也是值得商榷的。因为证人的身 份与证人证言是否虚假并不具有必然的联系,证人在法庭上陈述的真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除非证人与当事人有重大利害关系,否则其身份与其证言的效力只能作为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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