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双胞胎命丧藏獒老母亲逃向何方
北京市郊区李女士非常宠爱养狗,家中藏獒已养五年,该藏獒头面宽阔,头骨宽大,浑身黑色,覆盖直立的鬃毛,重60公斤左右,长约四尺,肩高二尺半余,其形凶相,勇猛威武,常人绝不敢靠近,让人一看不寒而栗,李女士与藏獒一块散步,许多人投来敬畏、赞许的目光,每到此时李女士深感骄傲与自豪,2012年1月李女士与王某结婚,2013年3月生下双胞胎男婴,李女士的母亲何氏从老家赶来照看孩子,2013年9月份,两个男孩已半岁,李女士开始到市区上班,丈夫王某在外经商,家中只有何氏照看孩子,一天下午6点,李女士给家打电话问其母亲何氏是否做好饭,说自己马上到家,何氏饭已做好,下楼买馍,李女士到家打开房门,看到婴儿车里的两个幼儿已身体不全,头、四肢、内脏散落一地,藏獒张开血盆大口正吃的津津有味,李女士大喊一声:“救命啊……”,昏倒在地,小区保安闻讯赶来,拨打110、120电话,双胞胎早已死亡,无法抢救,警察赶到现场,制服了藏獒,何氏买馍回来,看到血淋淋的现场,昏迷的女儿,吓得神经失常,仓皇逃跑,不知去向。
分析
北京市《养犬条列管理规定》对养犬有具体的规定,如实行养犬登记、年检制度等, 第十八条: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应当立即将被伤者送至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垫付医疗费用, 因养犬人或者第三人过错。致使犬伤害他人的,养犬人或者第三人应当负担被伤害人的全部医疗费用,并依法赔偿被伤害人其他损失。《民法通则》 第一百二十七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 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第七十九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至于犬咬死人的案件是否追究饲养人或管理人刑事责任,刑法没有具体规定,在办案实践中,如果饲养的烈性犬致人死亡,一般以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刑事责任,结合本案事实,何氏在离家外出买馍时,没有对藏獒没采取防范措施,导致惨案发生,应承担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启示
血案惊天,惨不忍睹,二个男婴命丧藏獒,李女士及丈夫王某精神失常,老母亲何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整个小区对此事无不同情、悲伤,许多人唏嘘之际,纷纷落泪,痛定思痛、痛何如哉!烈性犬伤人事件屡有发生,电视、报纸、社会传闻都有对此事的报道及叙述,作为饲养人李女士难逃其责,假设李女士不养藏獒、假设李女士对藏獒进行防范、假设何氏不外出买馍、就不会发生惨案,这一切假设,无法挽回两个幼小的生命。拒绝饲养烈性犬,让家人及居民远离危险,让社会了解烈性犬的凶残及危害,让人人有预防烈性犬的意识,只有这样,才能杜绝这类惨案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