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诉讼指南>>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诉讼指南

关于非法集资的处置方法的规定有什么?

时间:2018-02-08  【转载】

一、关于非法集资的处置方法的规定


非法集资处置条例


第二十一条 对于经调查认定为非法集资的行为,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责令非法集资人立即停止集资行为,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二条 非法集资人不停止集资行为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有权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封、扣押相关财物、文件、资料,申请司法机关冻结相关资金;


(二)限制其转让财产或者在财产上设定其他权利;


(三)通知出入境管理机构阻止非法集资个人或者非法集资单位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出境;


(四)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三条 经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认定为非法集资的,非法集资人、非法集资协助人应当向非法集资参与人退还资金。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由非法集资人自行清退。


非法集资人和非法集资参与人未就资金清退方案达成一致意见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负责协调组织资金清退工作。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登记。


第二十四条 下列资产应当作为清退资金来源:


(一)非法集资的资金余额;


(二)非法集资资金的收益、转换的其他资产及其收益;


(三)非法集资人藏匿或者向关联方转移的资产;


(四)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五)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六)依法应当纳入清退资金来源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五条 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对清退资金实行专户管理。


第二十六条 向非法集资参与人清退资金时,其因参与非法集资获得的实物和货币回报,应当予以扣除。


第二十七条 非法集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财物的处置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执行,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应当协调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