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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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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口角殴打他人致伤 二人以故意伤害罪获刑

时间:2018-05-12  【转载】

中国法院网讯 (李明艳)  近日,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郑某甲、郑某乙寻衅滋事一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郑某甲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判处郑某乙有期徒刑二年。

  2017年6月30日晚上,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等人在武陟县西陶镇某饭店吃饭,期间,郑某甲与被害人郭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并告知郭某自己的吃饭地点,对其言语挑衅。次日凌晨1时许,郭某与郝某、刘某等人开车赶到该饭店,双方再次发生口角,随即厮打起来。郑某甲持菜刀对郭某、郝某、刘某三人乱砍,郑某乙也持啤酒瓶对郭某等三人进行殴打,致三人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被害人郭某、郝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案发后,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甲、郑某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量其自首、认罪态度良好等情节后,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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