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走私货物加行贿法理不容被判刑

一审讯决后,被告人在法按期限内没有上诉,检察机关也没有提出抗诉。 1999年2月25日,湛江市公安局对林柏青立案侦查,同年3月31 日侦查终结,移送湛江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1998年4月24日,1998年5月6日二批走黑货物从加拿大装运至湛江港。


一、案情


。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两批货物走私得逞后,林柏青分得人民币15万元;杨衢青分得人民币40万元;金文庆分得人民币45万元及美金1万元;劳亚兴分得美金1万元。



二、判决


经湛江海关对未报关申报的小麦、油菜籽进行估价,被告人林柏青等人共偷逃应缴税款6041万元。杨衢青按林柏青许诺的前提向曹秀康提出,入口小麦2.6万吨只报6千吨,少报2万吨进关;入口油菜籽3万吨只报3千吨,少报2.7万吨进关,事后两批货物给曹秀康200万元人民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一条第四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四条之划定,于1999年8月25日判决: 一、被告人林柏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正法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被告人林柏青通过杨衢青(另案处理)去买通海关关长曹秀康的关系。


1998年10月5 日,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在查办案件中发现林柏青走私犯罪线索,将材料移交湛江市公安局。林柏青提供湛兴实业公司的银行账号为樊连胜代收以上货物货款,同时,委托湛江中旅报关行,并告知该报关行的负责人金文庆(另案处理)按林柏青的要求找到中国湛江外轮代办代理公司的劳亚兴(另案处理)等人伪造入口货物舱单,金文庆持伪造的舱单进行报关。 1999年9月7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以为,一审讯决认定被告人林柏青犯罪事实清晰,定罪正确,量刑适当,审讯程序正当,裁定维持一审讯决。 4月初,林柏青与樊连胜约定,两批走黑货物办成,樊连胜给林柏青等人100万元人民币,给海关的有关职员200万元人民币。


二、追缴其犯罪所得的赃款上缴国库。


1998年3月底,被告人林柏青与樊连胜(另案处理)在湛江市广州湾宾馆谈生意时,樊对林说,有2.6 万吨的小麦和3万吨的油菜籽从加拿大入口,两批货物如按正常手续报关,没有钱赚,但愿林柏青能帮忙疏浚海关,以“少报多进”的方式交关税才能赚到钱,林柏青表示同意。 1998年4月份的一天,林柏青通过杨衢青找到曹秀康,当面与曹商量,曹同意林柏青“少报多进”。 1999年4月16日,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林柏青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行贿罪向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书认定案件事实如下:


被告人林柏青,男,44岁,捕前系广东省湛江市淇兴实业公司总经理,法人代表。


1999年5月28日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审理以为:被告人林柏青违背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伙同他人以“少报多进”的方法走私小麦和油菜籽的行为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走黑货物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峻;其为达到以“少报多进”方式走黑货物,谋取分歧法利益,给予时任湛江海关关长曹秀康200万元人民币的行为又构成行贿罪,情节特别严峻,依法应数罪并罚。当6千吨小麦已报关被提走后,海关不放行未报关的2万吨小麦,而林柏青通过杨衢青将200万元人民币的银行存折交到曹秀康手上后,未报关的2万吨小麦和2.7万吨油菜籽才被提运走。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