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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经济模式下平台劳动关系争议

时间:2024-10-15 00:09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摘要】随着“共享经济”的蓬勃发展,“平台”+“个人”的用工模式催生了更加灵活多样的就业岗位,重塑了劳动关系,加剧了劳动关系的非标准化,对劳动关系产生负面影响。劳动关系的稳定面临巨大挑战。大量劳动者涌入“共享经济”新商业模式,引发了新模式下的劳动法律关系问题。目前,国内学者正在密切关注“共享经济”的相关理论,对“共享经济”模式的特征、发展和影响进行了大量的研究。然而,目前对于共享经济模式下劳动关系的变化及其带来的劳动争议仍缺乏研究。因此,本文对共享经济模式下平台劳动关系纠纷进行探讨,旨在为共享经济模式下平台员工之间法律关系的认定提供建议,弥补我国相关法律理论研究的不足,推动共享经济模式在我国健康有序发展。本文综合运用实证研究方法、比较研究方法、语义分析方法,以共享经济模式下平台雇佣法律关系问题为研究对象。从共享经济模式的概述出发,探讨了共享经济的概念和演变,以及它与传统经济模式的差异以及对雇佣法律关系的影响,并考虑了相关性和持续时间等因素。分析“平台”与“个人”的关系,对共享经济平台的用工模式进行类型分析,将共享经济平台的用工归纳为两类:在某一平台上全职提供服务的劳动者,劳动者在某个平台上兼职提供服务,或者劳动者同时在多个类似平台上提供服务,这为下文基于司法实践案例的实证研究奠定了基础。

文章通过对劳动关系纠纷多发且具有代表性的“网约车”、“网络直播”、“外卖”三个行业相关案件的判断标准和结果进行分析整理发现,当前实务界我国对共享经济模式下的平台有了清晰的认识。劳动关系的认定普遍采用传统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引起了较大争议,各地法院尚未形成统一标准。然后,本文对理论界目前存在的劳动关系理论和劳动关系理论进行了比较,分析总结了共享经济模式下的新型就业与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相一致的特征。鉴于共享经济模式下平台雇佣的法律关系具有劳动关系和劳动关系的一些特征,但又不能完全归属于两者之一,学者对其认定也存在不同意见。本文在对比研究分析国内外学者观点和相关案例判断的基础上,提出共享经济时代新型雇佣关系的认定应根据不同情况进行判断。针对的是新用工模式下,受到平台一定程度管理的全职劳动者。如果劳动者与平台之间存在较为明显的隶属关系,特别是某个平台上的全职劳动者,可以重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适当扩大规范劳动关系认定范围,但并不完全符合与传统的劳动关系。将部分认定标准纳入调整范围,制定更加明确的劳动关系认定标准。在具体案件中,应当综合判断各种从属条件,让法官在案件实际情况中灵活运用,确保劳动关系认定标准的有效性。一个动态。如果劳动者经常兼职或者同时在多个平台提供服务(主要收入依赖于某个平台),其从属性相对较弱,可以借鉴国外经验,重构劳动法体系,建立一个特殊的中介。为此,劳动法框架内专门设立一章对其进行特殊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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