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经典案例>>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经典案例

最高法发布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聚焦民生热点

时间:2025-06-03 20:2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中新网5月26日发布,来自最高人民法院微信公众号的信息指出,法律是民众生存的依托,是国家治理的根本所在。自民法典实施至今已有五年厚街律师,我国人民法院始终秉持公正司法、司法为民的原则,持续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通过审理众多具体案件,充分展现了民法典“以人为本”的时代特色。我们致力于满足人民群众的需求,确保人民法院的司法服务紧跟群众需求,进而促进民法典在千家万户中发挥更加明亮的作用。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发布的案例是“民法典颁布五周年典型案例”系列的第二部分,聚焦于“司法服务人民,全力维护人民美好生活需求”这一主题。本专题集中探讨众多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关键小事,迅速对业主生活便利性、老年人权益维护、人格权利保护、“饭圈”文化整治、职场性骚扰等问题作出回应,这些问题是广大人民群众普遍关注的焦点。其目的在于讲述人民法院如何贯彻落实民法典,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的民事权益,进而促使民法典深入人心,贴近群众生活。

目录

依法对老旧小区增设电梯引发的争议进行恰当解决,确保邻里之间相互理解和宽容——在徐某等六人诉范某妨碍排除纠纷案中。

依法判决物业公司需协助安装充电桩,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并践行绿色环保的理念——此为聂某与某物业公司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若未依照约定提供养老服务,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退还相应的费用——此案为向某与某公司之间的养老服务合同纠纷。

员工若在职场中实施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据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此案例为黄某与重庆某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案件。

五、在追星过程中若对他人进行侮辱或诽谤,需依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以魏某诉何某等三人涉及的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为例。

六、依照法律规定,对误工费用进行赔偿,以维护老年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罗某与李某、某保险公司之间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争议案件

依法妥善处理老旧小区加装电梯纠纷,维护互让互谅的相邻关系

——徐某等六人诉范某排除妨害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某单元的徐某等所有业主均签署了同意增设电梯的协议,并在小区的主要入口以及单元楼道内张贴了意见征求表、公告、承诺书以及设计图纸等资料。在公示期间,并未接到任何反对意见。紧接着,该增设电梯的项目顺利获得了相关部门的批准,并正式开始了施工建设。范某,该号楼北楼居民,觉得电梯的安装位置影响了他的采光,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因此他多次在电梯加装施工场地进行阻挠,致使工程暂停。徐某等业主将此事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范某清除障碍,并停止对电梯加装工程的干扰。经过法官实地考察,发现该小区所有已安装的电梯都采用了全玻璃设计。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决指出,某号楼增设电梯事宜已获得该楼业主大会的表决通过,徐某等业主依照合法有效的住宅增设电梯开工备案文件开展施工,而范某的行为对徐某等业主的合法权益构成了妨碍。根据我国民法典中有关邻里关系的条款,邻里间的互动应遵循促进生产、便利生活、增进团结、相互帮助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妥善处理。在此案例中,住宅增设电梯的举措,无疑将为广大业主,尤其是老年人和儿童,带来极大的生活便利。加装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已充分评估了对周边建筑物采光及通风可能产生的影响,并力求将这些影响控制在最小范围内。范某及其邻近楼栋的业主们,理应秉持邻里和睦、相互体谅的精神,对待增设电梯的工程项目。在判决范某停止干扰无锡市某花园小区某号楼电梯加装工程的同时,法院还明确表示,若电梯加装后确实在采光、通风等方面对部分业主产生了显著影响,业主们可以就补偿事宜进行单独协商,或者选择通过法律手段寻求解决方案。

(三)典型意义

居住环境关乎民众安宁。对老旧住宅区增设电梯工程而言,它是一项至关重要的民生项目,对于改善居住条件、尤其是方便老年人出行具有显著作用。本案例涉及的是一起由老旧住宅区增设电梯引起的邻里纠纷,该栋楼增设电梯的提议已获得超过法定比例的业主支持,且整个过程符合法定程序。鉴于增设电梯于某号楼将大幅提升该楼住户的居住品质和生活便捷性,并且电梯井道采用了玻璃幕墙设计,既确保了本楼住户的出行便捷,又最大限度地减少了相邻及低楼层住户在通风和采光方面的不利影响,因此,依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定,受影响的相邻及低楼层住户有义务为该楼栋住户合理合法地使用不动产提供必要的便利。裁判在审理此案时,全面考虑了众多业主的合理要求,不仅确保了增设电梯项目的顺利实施,还为邻近业主如何合法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明确的指引,这对维护居民居住安全、增进邻里间的和睦关系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二百八十八条 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者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遵循促进生产、便利生活、增进团结、相互帮助以及公平公正的原则。

依照法律要求,责令物业管理公司履行协助安装充电桩的职责,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维护,并切实执行环保的指导思想。

——聂某诉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聂某是东莞市一小区的住户,拥有该小区一期一号地下车库某个车位的使用权。同时,该物业公司负责该小区的物业管理。在2020年9月,聂某因要在上述车位上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向物业公司提出了出具同意安装证明的请求。某物业公司表示,出具此类证明关乎业主的共同利益与公共安全,且需所有业主共同决定,故而拒绝提供,由此引发了双方的争执。聂某将此事诉诸法院,要求判决该物业公司必须出具一份同意其在车位上安装电动车充电桩的证明文件。

(二)裁判结果

生效裁决指出,物业公司理应主动响应国家的节能减排政策,在业主提出建设充电设施的申请时,应尽到协助安装、提供便利的职责。业主在专有部分享有的权益,不可避免地会产生对共有部分使用的实际需求,这种需求可视为业主行使专有权利的合理扩展。对于公共区域的合理使用,只要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管理规章的要求,也不损害小区其他业主的共同权益,即可视为正当行为。物业服务公司所提供的安装许可证明,仅仅是充电桩安装过程中的一个步骤。至于涉案车位是否适合安装充电桩,以及此举是否会对电力安全、消防安全、人防能力等方面造成影响,还需供电公司等相关机构根据现场勘查结果进行进一步的评估和判定。因此,该物业企业以业主共同利益及公共安全为借口,拒绝提供安装许可证明,其说法缺乏依据。因此,法院判定该物业企业需为聂某出具一份关于同意安装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证明文件。

(三)典型意义

将民众的琐事视作己任,致力于司法审判中妥善解决民众关切的实际问题,以提升民众的居住品质和生活质量,这是司法服务民众的根本宗旨。我国正处于新能源汽车迅猛推广的时期,强化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的建设,不仅有助于节能减排,还能增强业主的居住感受和幸福感,这关乎民生的要事。在本案中,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判定物业公司有责任为业主提供电动车充电的便利条件。这一做法不仅体现了民法典第九条所倡导的绿色发展理念,也展现了法院对环保出行理念的司法支持。同时,它对于解决充电桩及其配套设施的安装难题、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起到了积极的示范效应,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民众关切的热切回应,以及切实保障民生的实际行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九条 规定,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行为时,务必确保其活动有助于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

第二百七十一条 规定,业主对于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拥有所有权,同时对于专有部分之外的共有区域,他们拥有共有权和共同管理的权力。

未按约定提供养老服务,应当依法退还相应费用

——向某诉某公司养老服务合同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向某与某公司签订了《某养老机构服务合同》,该合同规定某公司需向向某提供养老服务。合同规定的时间为五年,向某已预先支付了超过三万元的养老服务费用。合同生效后,向某便搬至重庆的养老基地居住,并开始接受养老服务。然而,到了第二年,该养老基地暂停了运营,向某随后被转移至云南和四川等地。随后,向某重返重庆,但并未继续接受某公司的养老服务。向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公司退还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

(二)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指出,向某与该公司签订的服务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备法律效力,双方应按照协议内容履行各自义务。然而,该公司多次变动养老服务提供地点,导致向某感到诸多不便,且这一行为也违背了合同条款。因此,向某有权终止合同并索回未消费的养老服务费用。据此,法院裁决该公司需退还向某养老服务费用超过一万元以及押金一千余元。

(三)典型意义

国家领导人指出,全社会应广泛倡导尊老、敬老、养老的风尚,并着力推进老龄事业的发展,确保每位老人都能享受到幸福和美满的晚年生活。推进养老事业与养老产业的建设,加强养老服务管理,这是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挑战的重要民生工程。同时,借助司法裁决的引导和规范,促进养老产业的健康发展,以更有效地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这符合司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在本案中,由于养老机构自身经营管理不善,合同规定的养老基地停止运营后,机构将老年人转移至云南、四川等地区,导致老年人不得不频繁迁徙,这与他们接受养老服务的初衷相悖。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等相关条款,判定养老机构未能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状况和实际需求妥善履行合同义务,据此支持了原告要求解除合同及退还未使用预付款的诉讼要求。此案的判决对推动养老服务行业的规范化进程,以及更有效地保障和满足老年人追求美好生活愿望,起到了至关重要的规范导向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需秉持诚信原则,依据合同的具体属性、预期目标和市场惯例,认真执行通知、配合与保密等相关责任。

在执行合同期间,当事人需注意节约资源、减少环境污染以及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百六十六条 在合同解除之后,对于尚未执行的条款,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而对于已经执行的条款,则需根据执行的具体情况和合同的本质属性,当事人有权要求恢复到合同解除前的状态,或者采取其他适当的补救手段,同时,当事人还有权要求对方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若合同因违约而终止,解除权方可要求违约方履行违约责任,除非双方事先有不同约定。

合同解除后,即便主合同已经终止东莞厚街律师,担保人依旧需对债务人应尽的民事义务负责,继续履行担保职责;除非担保合同中已有不同规定。

若员工在职场中实施性骚扰行为,用人单位可依据其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行使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力。

——黄某诉重庆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一)基本案情

重庆某公司所制定的《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与《奖惩条例》明确指出,员工需尊重他人的名誉、人格及隐私,不得危害职工的人身安全或对女职工进行骚扰;若对女职工进行骚扰,将面临被辞退、劳动合同解除的处罚,同时公司保留追究其经济赔偿的权利;对于滋扰或骚扰女职工的行为,将予以开除。这些规章制度是由重庆某公司联合职工及工会代表共同协商制定的,并且已经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示。黄某在担任重庆某公司副总经理期间,频繁在工作时段内,借助职务之便,用粗俗言辞和不当肢体动作对女员工进行骚扰,致使众多女员工选择离职。经过调查,重庆某公司依据黄某的行为、公司规章制度以及劳动合同的条款,认定其严重违反了劳动合同和公司规定,遂决定与其终止劳动关系。黄某将此事提交至法院,要求该重庆公司赔偿其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经济损失,金额为77480.55元。

(二)裁判结果

生效判决指出,根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任何违背女性意愿的行为,包括通过言语、文字、图像、身体动作等手段对她进行性骚扰。企业有责任预防和杜绝利用职权、隶属关系等手段对女职工进行性骚扰的行为。在本案中,重庆某公司已经召集了职工代表、资方代表以及公司工会,对《员工行为准则及奖惩制度》和《奖惩条例》等规章制度进行了深入的讨论,并且已经将这些规定向全体员工进行了公开。黄某的性骚扰行为严重触犯了法律及重庆某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基于此,该公司依法终止了与黄某的劳动合同。因此,对于黄某要求重庆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求,不予采纳。

(三)典型意义

职场性骚扰行为不仅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还侵犯了其人格尊严,对此,用人单位有责任依法予以防范和制止。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的规定,若有人违背他人意愿进行性骚扰,受害者有权依法要求加害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同时,企业及其他单位也需采取适当的措施,以避免和阻止利用职权、隶属关系等手段进行的性骚扰行为。在本案中,法院依照法律判定,若劳动者借助与女性员工上下级的关系实施性骚扰行为,其行为严重违反了公司的规章制度。据此,用人单位有权终止劳动合同,并且无需承担因解除合同而产生的赔偿费用。此举对于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一个清正廉洁的职场氛围,起到了积极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四)民法典条文指引

若有人不顾他人意愿,通过言语、文字、图像或肢体动作等手段对他人进行性骚扰,受害者可根据法律规定,要求行为者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各类机构、企业、学校等应实施恰当的预防策略、投诉处理流程以及调查处理手段,以阻止和防范利用职务权力、隶属关系等手段进行的性骚扰行为。

追星中侮辱、诽谤他人,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魏某诉何某等三人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东莞厚街镇律师?敬请于评论区发表高见,并对本文予以点赞及转发,以助广大读者把握法律与正义的界限。

技术支持: 建站ABC | 管理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