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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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机构已作裁决,当事人再依同一协议起诉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
时间:2025-06-03 20:2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裁判要旨
遵循“一事不再理”的原则,生效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均产生既判力,从而阻止当事人就同一争议提起新的诉讼或进行重复审判,以此确保司法的权威与秩序得到维护。
争议焦点
仲裁机构作出裁决决定后,当事人是否还可以根据该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裁判意见
最高法指出,仲裁部门已对《资产转让协议》及其相关文件进行了实质审查并下达了裁决,航天建设集团若据此协议另行提起诉讼,则违背了“一事不再审”的基本原则。依据仲裁法,仲裁裁决应遵循一裁终局原则,生效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及法院均具有终局效力,不得重复提起诉讼。在本案中,仲裁裁决已对相关协议的争议作出了解决。然而,法院却受理了航天建设集团的诉讼请求东莞厚街律师,这构成了重复诉讼。此举违反了既判力的消极效力原则,显然是适用法律上的错误。
简要分析
司法程序中,“一事不再理”的规则扮演着关键角色,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同一争议被多次审理,以此保障司法的权威与效率。根据生效裁决的既判力,要求当事人与法院均需尊重裁决的结论,不得对同一争议再次提起诉讼或进行重复审判。在本案中,仲裁机构已对相关协议进行了实质性的审查并作出了裁决,而当事人若再次提起诉讼,则明显违背了此原则。最高法院的裁决明确指出了既判力的负面影响厚街律师,即阻止当事人与法院对已决事项进行再次处理,这凸显了维护司法秩序与权威的必要性。
案件索引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3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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