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以案说法
最高法解读民法典婚姻家庭纠纷审判实践疑难问题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针对民法典实施后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议题厚街律师,以及婚姻家庭领域审判过程中出现的新状况和亟待解决的矛盾争议,我们对其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处理。针对子女婚后父母出资购房的权益归属、婚姻关系中对房产赠与的认定、夫妻间违反忠诚义务将共有财产赠予他人、侵犯未成年子女权益、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划分、离婚过程中恶意逃避债务等社会广泛关注的审判难点,需明确法律适用标准和裁判准则,以实现定纷止争。为此,总台记者对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负责同志进行了专访,以深入阐释司法解释中的新规定。
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
子女离婚时财产如何分割
在我国,子女成婚之际,父母出资购置房产的情况十分常见,这不仅体现了家族财富的代际传递,同时也承载着对子女婚姻美满幸福的美好祝愿和物质保障。但一旦子女面临婚姻破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父母所购房产的归属问题常常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作出了明确规定。
依据民法典的相关条款,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所得的赠与财物,除非赠与协议明确指出仅归一方所有,否则应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他们可以协商决定如何分割这些共有财产;若协商不成,则将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状况来做出相应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王丹指出,财产的具体情况指的是财产的出资来源,这是财产具体情况的体现之一。换句话说,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通常原则上是平均分配,然而,如果财产的出资全部来自夫妻中的一方或其父母,那么在分割财产时,必须考虑财产的出资背景,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分配可能就不会是平均分配了。
司法解释对父母出资的不同情形进行了分类,包括一方父母全款支付、双方父母共同出资以及一方父母部分出资,并对每种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在第一种情形中,若父母全款支付,根据相关解释,若赠与协议中仅指定其子女为受益人,则应遵循协议内容执行;若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或约定模糊不清,不论房产是否登记在子女名下,均可判定房产归出资的父母子女一方所有,以此确保出资父母一方的权益得到保障。然而,还需全面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经历、抚养共同子女的状况、离婚原因等因素,以便判断是否应对对方进行经济补偿,并确定补偿金额的具体数额。
小明和小红步入婚姻殿堂之际,小明的父母慷慨地为二人购置了一套房产,然而并未对房产的归属作出明确规定。五年后,两人感情破裂,选择分手。依据最新的司法解释,在判决离婚案时,法院将综合考虑小明的父母所提供的资金支持,并将房产判归小明所有。法院在作出判决时,还会综合考量小红在婚姻关系中的贡献,包括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长、子女的抚养情况以及离婚责任归属等多方面因素,进而判定给予小红适当的补偿。
在第二种情形中,房屋购置的资金来源于双方父母,或者仅有一方父母承担了部分费用。由于每个案件的具体出资来源以及出资比例各异,很难确切判断房屋应归属哪一方所有,这就要求我们针对每个具体案例进行独立分析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若一方父母出资比例达到20%,而另一方父母出资比例高达80%,那么房屋通常会被判定归出资80%的那一方父母所有。然而,对于另一方的补偿金额,并不固定为20%,需综合考虑双方婚姻状况、共同生活经历、子女抚养情况以及婚姻中是否存在过错等多种因素。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需遵循关照子女、女性以及无过错方的原则来决定补偿金额,该金额有可能小于20%,亦有可能超过20%。鉴于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法官必须全面深入地调查案件事实,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以作出既合法又合理的裁决。
法官强调,在处理关于父母出资购房的归属问题时,司法解释不仅重视保障个人的财产权益,而且还致力于维护婚姻关系的和谐与家庭的稳定。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王丹表示,通常情况下,若父母全权出资,应当保障出资者的权益。然而,我们还需考虑到婚姻家庭的特殊状况,对在婚姻家庭中贡献较多的一方给予保护,肯定其付出的价值。同时,我们也希望引导公众不要过分关注婚姻登记时的加名问题,这种行为可能为婚姻关系埋下不和谐的隐患。若双方婚姻未能维持长久,一旦离婚,法院将依据各自出资及投入情况,进行全面评估,以实现双方利益的均衡,此举亦能促使人们更加重视家庭投入,进而提升家庭的团结和向心力。
同居生活期间取得的财产
双方如何分割
近年来,同居引起的财产争议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尽管同居关系在法律上并未获得保护,然而,同居者的财产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鉴于此,同居期间所得财产的分配问题,亟需一套明确的法律规范来予以指导,本次司法解释对同居关系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依据我国法律条文,唯有完成婚姻登记手续,双方才能确立婚姻关系,进而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与承担相应的义务。与婚姻不同,同居关系中的双方并不享有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且不遵循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分配原则。那么,对于同居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依据何种规则进行分割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我们首先坚持尊重当事人的自主意愿,若当事人之间已有明确约定,则依照其约定进行处置;若当事人之间没有作出具体约定,则将遵循“各人的财产归个人所有”的基本原则,例如,若双方都有工资收入,那么各自的工资收入应归各自所有。
然而,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双方可能会因为共同出资购买财产、共同参与生产经营投资等原因,导致财产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将如何进行财产的分割呢?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出资比例是首要的考量标准,同时,还需在这一点的基础上,全面评估双方共同生活的状况、是否育有子女、各自对财产的贡献程度等因素,进而进行财产的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表示:
首先,需关注的是双方共同生活的状况;其次,这包括共同生活的时间长度;再者,还需考虑双方在生活方面的投入与付出。
二是需考虑家庭中是否拥有子女,这关乎子女的养育问题以及未来养育费用的承担。
在财产分割时,必须考虑到在共同出资期间,各方对所获财产的贡献程度。例如,若双方共同投入资金、参与投资并共同经营,但实际运营主要由一方负责,那么在分配财产时,也需权衡双方的贡献比例。
总体而言,需针对每一个具体案例,全面评估这些相关因素,并恰当地平衡双方的权益。
在共同居住期间,小明和小红携手创办了一家店铺,其中小明承担了70%的投资,而小红则出资30%。在财产分配过程中,出资比例是首要考虑的因素。然而,若店铺的运营主要归功于小红的辛勤付出,且店铺价值的增长也主要得益于她的努力,那么法院在分配财产时,可能会适当增加小红所分得的份额,以此来表彰她在财产增值方面的贡献。
在此也提醒各位,在共同居住期间,务必尽早签订一份关于财产分配的书面协议,这样可以有效防止将来可能出现的争执。
严厉规制抢夺
藏匿未成年子女行为
在实际操作中,当双方处于分居或离婚诉讼阶段,以及离婚之后,部分父母可能会采取极端措施,如阻止对方探视子女,甚至发生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形。对此,司法解释已经作出了相应的回应。
最高法指出,此类行为包括抢夺与隐匿未成年子女,这不仅侵犯了父母另一方依照法律所应享有的抚养、教育和保护子女的权利,而且,对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伤害,亟需予以坚决的预防和遏制。相关司法解释对此类行为进行了明确规范。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表示:
首先需迅速遏制违法行为,采取发布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行为限制令等措施,以便孩子能迅速回归到正常的生活轨迹。
其次,若一方坚决反对离婚,在处理监护权争议的案件中,法院有权作出决定,暂时安排未成年子女的抚养问题。
第三,在处理离婚诉讼中关于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时,我们将抢夺和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视为对其抚养权的不利因素,并优先考虑由另一方进行直接抚养。
在司法审判过程中,法官通常采取家事调查、心理测评以及实地走访等多种手段,对相关情况进行全面掌握。在此基础上,法官会依据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标准,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进而判定由哪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更为合适。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财产给子女的
不得随意撤销
在处理离婚争议时,若夫妻双方在分割大额共同财产,尤其是唯一的房产上无法达成共识,一种常见的妥协方案是将该财产分配给共同子女。甚至有些当事人之所以选择离婚,正是因为对方承诺将共同财产转给子女。然而,离婚后,一方违背协议拒绝履行义务的情况也并非罕见。针对这一问题,相关司法解释已作出明确的规定。
司法解释规定,若离婚协议中规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或全部转赠给子女,那么在财产权转移之前,任何一方若要求取消这一约定,法院将不予批准。换句话说,一旦离婚协议正式生效,协议中规定的赠与子女的财产,双方必须按照约定执行。
离婚之际,小明与小红商定将共有的房产转赠予子女。然而,离婚后,小明意欲推翻此约定,但法院将不予采纳他的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王丹指出东莞厚街律师,依据赠与合同的相关规定,在财产权利正式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赠与的权力。然而,由于这种赠与并非简单的单方面行为,而是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进行划分的一种方式,因此赠与人并不具备随意撤销赠与的资格。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因合同无法履行而要求其赔偿相应损失,以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王丹指出,若某人已将房产出售,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其继续履行房产交付义务已变得不可能,因此此时可以改用赔偿损失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此外,在实际情况中,有时会出现当事人将财产转移给子女后,后来发现子女并非亲生的情况。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得很清楚,如果一方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在签订离婚协议的过程中存在欺诈、胁迫等不正当行为,那么该方有权申请撤销财产转移的约定,并重新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规制 “离婚逃债”行为
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在实际操作中,部分夫妇可能以单方名义对外承担债务。为了规避债务责任,他们选择离婚手段来转移资产,这种行为给债权人造成了不小的麻烦。为了对这种不良行为进行有效制约,并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要求取消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配的条款。
在婚姻关系维持期间,小明以个人名义向小王借得五十万元。为了规避债务,小明和小红商定离婚,并将所有家庭财产转移至小红名下,致使小王的债权无法得到偿还。
对于此类情况,司法解释规定,若双方在离婚过程中故意逃避债务,债权人有权要求取消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配的条款。
换言之,小王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要求取消小明和小红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转移的部分,以此来维护自身的债权利益。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陈宜芳指出,当夫妻中的一方对外承担债务时,部分夫妻可能会通过协商将财产转移至无债务的一方,以此实现类似金蝉脱壳的逃避债务手段。若债权人能够提供证据证实存在通过离婚协议逃债的行为,则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行使撤销权,请求取消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配的条款,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官指出,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在离婚协议中,财产的分配通常会考虑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是否存在过错等情形,并非一定要实现平均分割。故此,不能仅因财产分配不均等就认定损害了债权人的权益,从而撤销离婚协议。我们必须考虑到婚姻家庭的特点,严谨地掌握撤销的条件。
陈宜芳庭长指出,在评估是否应支持债权人的撤销权时,需综合考虑离婚双方的过错程度、共同财产的分配情况、协议执行的实效,以及子女抚养责任的承担等因素,进行全面判断。在确保债权人权益得到保护的同时,亦需避免对离婚夫妻一方或子女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
不因离婚或原配偶死亡转为有效
我国《民法典》与《刑法》对重婚行为设有明确的禁止与处罚条款。但在司法操作中,关于重婚所形成的无效婚姻是否能够因合法婚姻双方已离婚或配偶已故而转变为有效婚姻,仍存在不少争议。本次司法解释的出台,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明确,从而进一步加强了对重婚行为的打击力度。
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即便诉讼发起时,合法婚姻的当事人已经解除婚姻关系或配偶已故,重婚行为依然不能因上述情况而变为合法。若重婚关系中存在不知情的一方,该方可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有过错的一方索要赔偿。
小明与小红步入婚姻殿堂,不久后,他却与另一女子再结连理。不幸的是,小红离世,然而,他与新伴侣的婚姻却依然被视为无效。若新伴侣在结婚时对小明已婚的事实一无所知,她有权向小明寻求赔偿。
陈宜芳,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指出,重婚并非个人私事,它对我国的婚姻制度——一夫一妻制造成了破坏,同时也对社会公共利益和良好风俗造成了损害。因此,我们坚决反对并严厉打击重婚行为。
夫妻间给予房产行为
离婚时房产归属如何判定
在实际操作中,无论是婚前还是婚姻关系持续期间,男女双方普遍会协商一致,将一方名下的房产转给另一方,或者为对方的房产“加名”。但是,一旦面临离婚,房产的分配问题常常成为双方争执的焦点。本次司法解释对离婚时夫妻间房产赠与行为的分割问题进行了明确,针对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处理办法。
司法解释在处理离婚案件中的财产分配问题时,对未完成转移登记手续的财产和已完成转移登记的财产进行了明确区分,并针对这两种不同情况制定了相应的规定。
未完成过转移登记的房产,在离婚诉讼中,若夫妻双方对房屋的归属或分割产生分歧且无法达成一致,法院将依据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判定房屋归某一方所有,并决定是否由得房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以及补偿金额的具体数额。换言之,赠与方不得擅自取消之前的约定。
在婚姻登记之际,小明承诺将婚前购置的住宅转赠给小红,然而,该房产的过户手续却始终未完成。及至离婚财产的划分阶段,法院将根据婚姻持续的时间、是否有共同子女的出生、离婚的责任归属以及各自对家庭的付出等多重因素来做出裁决。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王丹指出,若婚姻关系维持了较长时间,例如长达十年或二十年,即便未进行过转移登记手续,接受方在家庭中的贡献同样不容忽视。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过程中,若接受方能够证明给予方有相关承诺,他有权要求房产归自己所有,法院亦有可能作出相应的判决。婚姻关系若维持期限较短,则可不再判定房屋归属接受者,而应判定归给予者所有;同时,可考虑给予接受者一定的补偿,以此实现双方利益的均衡。
若已进行过转移登记,根据司法解释,若婚姻维持期间不长,且赠与方并无严重过失,则可判定该房产归赠与方所有;同时,还需根据婚姻家庭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需要由获得房产的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并明确补偿的金额。
小明与小红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后,小明将婚前购置的住宅转让给了小红。若他们携手走过多年,小红将享有该房产。然而,若他们的婚姻生活短暂,且小明并无严重过错,法院将判定住宅归小明所有,并要求小明对小红进行适当的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王丹指出,对于已经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的案例,我们应坚持维护现有财产的稳定状态,同时保障受让方的合法权益,并倡导诚信原则。一旦完成过户手续,我们便认定该房产应归受让人所有。然而,对于某些特别不均衡的情况,也需作出调整;比如,若婚姻维持时间极为短暂,如仅一年,或者在某些案例中,房屋过户登记后不到一周便提出离婚,若给予方并无重大过错,即便我们已经完成了过户登记,仍可判定房屋归给予方所有,以此来彰显对因短暂婚姻而获取巨额财产行为的否定立场。
法官指出,在作出判决时,法院会充分考虑各方的权益,既确保那位全心全意为家庭奉献的人不致既心碎又损失财物,又防止婚姻关系被用作获取非法利益的手段。
夫妻一方私自赠与“第三者”财产
另一方能否要求返还
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无特殊约定,夫妻双方的财产应共同享有。然而,若其中一方擅自将共有财产赠予所谓的“第三者”,另一方是否有权要求追回该财产?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最高法指出,在婚姻关系持续期间,若一方出于重婚、与他人共同居住或其他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目的,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予他人,这种行为不仅侵犯了夫妻双方平等处理共同财产的权利,而且严重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司法部门对此态度明确,坚决予以否认并摒弃。因此,相关规定明确指出,若配偶一方提出赠与行为违背公共道德和良好风俗而无效,法院应当给予支持;换言之,该方有权利请求归还相关财产。
小明与小红结为夫妻,然而小明却背着小红,将10万元现金转给了所谓的“第三者”小王。小红一旦察觉此事,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定小明的赠与行为无效,并且她有权要求小王将这笔钱归还。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强调,对于在婚姻关系中无过错的一方以及那些损害他人家庭和谐的第三者,我们必须坚定地维护无过错配偶的合法权益,这一立场是我们立场坚定的体现。
有声音指出,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可能会串通一气,以对方的名义索要财产返还,这种情况对于犯有过错的出轨一方并未起到应有的惩戒作用。鉴于此,司法解释特别增设了相关条款,具体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有过错的一方有权在不选择离婚的前提下,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若因此引发离婚,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对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一方实施较少的财产分配,甚至不予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法官王丹指出,财产归还被夫妻二人后,在内部进行分割时,若一方违背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那么他或许将无法分得任何财产。若出现重婚、与他人共同居住或其他重大过错行为,责任方还需对未有过错的一方承担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
此外,在子女抚养问题上,相关解释明确指出,在离婚情形下,若双方均坚持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若其中一方涉嫌重婚、与他人共同居住或其他严重违背夫妻忠诚义务的行为,这些行为将作为不利因素,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承担抚养责任。
在此也提醒各位,恋爱过程中务必弄清对方的婚姻状态,以防自身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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