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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下用人单位可行使用工自主权,福州一企业调岗引纠纷

时间:2025-07-03 19:18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在市场经济的框架下,企业能够依据市场动态、自身的长远规划和生产经营的实际需要,行使用工自主权,对员工的岗位、工作内容和办公地点进行适当的调整。近期,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对一起因企业超出合理界限行使用工自主权而引发的劳动争议案进行了审理。

在此之前,邓某加入了那家公司,并被任命为销售部门的经理。在此期间,由于他在季度考核中的总分未能达到300分的标准,他接到了公司下发的《培训通知书》,并被要求前往公司总部——深圳,参加为期30天的培训课程。

邓某随后向公司递交了申辩材料,其中指出公司以培训为名,实则进行了变相的远程岗位调整,并要求公司在达成一致意见后,再行调整其岗位。

不久之后,邓某收到了一份《通知书》,其中提到他的培训课程已经顺利完成。紧接着,在邓某休假结束之际,公司安排了他参加为期22天的首轮考核。此外,公司还要求邓某前往他负责的区域之一——江西省,进行业务拓展工作。然而,在考核期间,邓某因工作疏忽,未能亲自到场处理江西客户的档案建立事宜,导致公司遭受损失。据此,该公司依照《员工手册》的相关规定,向邓某发出了书面警告并予以记过处分。紧接着,该公司多次向邓某发送了到岗通知。最终,鉴于邓某未遵守公司的工作安排,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该公司决定向邓某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

邓某以公司违法终止劳动合同为依据,向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了仲裁申请,并索要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以及带薪年休假工资等款项。由于福建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未能按时作出裁决,邓某遂向仓山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定,该公司在邓某完成深圳总部的30天培训后东莞厚街律师,又指派他前往江西进行为期22天的首轮业务考核。邓某自加入公司以来,担任福建区域销售经理一职,长期在福州生活和工作。从客观角度分析,邓某确实难以忽视家庭生活,前往江西从事业务活动。邓某已将有关事宜透露给了该公司,然而,尽管该公司在福建地区仍保有业务,却未与邓某进行有效的沟通协商,更未提供必要的支持与利益补偿。这种行为构成了对邓某劳动权益的重大不利变动,已经超出了合理的范畴。因此,该公司以邓某拒绝前往江西区域工作为由终止劳动合同,这一做法在法律上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行为。鉴于此,该公司应当向邓某支付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产生的赔偿金。

法官指出,企业拥有用工自主权,可根据经营需求,依照法律规定对员工实施管理和工作分配。然而,这种自主权并非无限制的,其行使需在合理界限内进行。在调整岗位之前,企业应与员工进行充分协商和沟通厚街律师,综合考虑员工调整后的工作内容、性质、薪酬待遇等因素。对于工作地点的变动,如若不便,企业应提供必要的帮助或补偿,以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障。(仓山法院、黄长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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