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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假借出差派员工外地工作,员工拒服从被辞退,是否违法?

时间:2025-08-27 20:42 作者:佚名 【转载】

东莞厚街律师获悉

企业以外出考察为借口,把职员调往外地服务,职员拒绝前往,反遭机构解雇,这种做法是否违规?接下来分析一个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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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C女士在2017年加入一家机床制造企业,职位为人事方面的专员,她当时在北京工作。到了2023年2月,这家机床制造企业因为京外的项目需要招聘人员,考虑到C女士在人力资源方面有经验,就安排她去京外的项目部工作,同时让她办理北京总部的离职手续。C女士同意去出差,但她不希望长期留在京外项目部,于是向公司询问出差的具体时间长度。但是那家制造机器的企业没有告知她出差的确切起止日期和具体职责内容。C女士认为那家制造机器的企业实质上是更改了她的工作地点,因此没有去那个位于京城以外的新项目。那家制造机器的企业则觉得C女士没有正当理由,不服从上级合理合法的工作指派、命令、部署,或者不执行自己的工作职责,后来又因为许多其他原因,在2023年5月解雇了C女士。

接到终止劳动关系通告后,C女士马上向劳动纠纷处理机构提交劳动争议处理请求,主张某机床企业补偿违法终止工作合同。劳动纠纷处理机构作出决定:某机床企业需向C女士支付违法终止工作合同的补偿金。某机床企业对该决定不认可,向审判机关提起诉讼。

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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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案件时,机床企业解释说,安排员工外出工作是根据公司整体规划的经营方向,这种做法具有合理性,并非专门针对C女士,去北京以外项目的出发时间是在2023年3月6日之前,但出差的具体时长不固定,结束时间要看招聘工作的进展情况来决定,因为总部的人力资源管理人员中只有C女士一位,所以只能让她去执行这个任务。C女士称,她自开始工作起东莞厚街律师,办公地点始终位于北京市,公司从未指派她外出办事,这种做法无异于用另一种方式更换了她的工作地点。

审理完毕厚街律师,法院认定,提供工作地点变更的合理依据是企业的责任。原劳动合同明确,C女士的办公地点设定在北京市。某机床公司仅通知C女士前往北京市外执行项目,却未说明具体的返回日期。她担任的人事专员职位,并非要求频繁外出的工作类型。因此,企业声称的安排出差,实际上是对C女士工作地点的更改。C女士所在区域与工作地点相距遥远,她对于工作地点的调整并没有清晰的规划。这样的变动,将使工作人员在工作和日常起居方面感到诸多不便,并且会导致生活开销的上升。根据出差派遣信息能够确认某机床公司具备网络远程办公设施,该公司京外项目部门还聘请了专门负责招聘的人员,按照该公司说法,北京市总部只有C女士一名人力资源专员,因此当总经理和人力资源总监都去京外招聘时,该公司再将唯一的人力资源专员C女士派往京外项目部门,这样做既不合理也不必要。因此,该机床企业认为C女士实施了多次不履行上级正当合理任务指派、指令及安排的违规行为,此论断缺乏事实支撑,法院最终裁定该机床企业需支付C女士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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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示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中的一项关键内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地点不同于出差,前者是劳动者进行工作的固定场所,具有稳定且长期的特性。后者则是一种临时的工作安排,通常是非固定的,并且时间较短。区分两个事物的界限,还要看工作人员职务特点,例如,如果员工属于销售性质的外勤职位,经常需要外出,但这并不意味着企业就能单方面更改员工的工作地点。而在此案里,从劳动者开始工作至今的表现可以看出,他的工作性质并非一般的外出工作,那家公司让员工去北京以外的地方工作,并且没有清楚说明外出期间、工资和旅行开销等细节,实际上等于改变了工作地点。虽然公司有权因为经营情况变动而更改员工的工作地点,但必须保证这样做是合法合理的,否则就有可能触犯法律,导致解雇员工的行为不合法。

04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个人信息包括个人全名,居住地点,以及居民身份证件号码,或者别的有效身份证明的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这份工作合同除了前面提到的基本要求之外,雇主和雇员还可以商定试用期间,职业进修,信息保密,额外保障以及更多福利等细节问题。

第三十五条 雇主与雇员达成一致意见后,能够调整工作协议中预先设定的条款。对工作协议内容进行修正,务必以书面形式进行。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八十七条 如果雇主不按法律规定的程序解除或终止与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需要按照法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员工支付赔偿费用。

供稿:大兴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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